浅论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_浅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31: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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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也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贯彻十七大精神,有专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概念,所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内,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服务农村法律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突破口,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在农村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人长期从事农村工作,拟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这一课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新时期贯彻党中央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举措;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动新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基层群众当家作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治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和农村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尚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农业立法上,存在着农业立法滞后、层

次低、威慑力差、质量不高,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强、原则性强,规范性差、可操作性差等一些列问题。在农村基层民主立法上,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在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上,各地积极实施的新农村合作医疗需要新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过程中,要合理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而这都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法律约束。

(二)农民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法治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中国农村,由于几千年来受“重人治,轻法治”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是相对淡漠。加之现实社会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某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社会现象,以及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严重影响了法律在农民群众中的权威形象,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感。随着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知识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意识淡薄,服务群众的意识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工作上倾向于老办法、老经验、老套路,导致农村干群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不断,稳定隐患增加。

(三)农村普法宣传急需创新思路。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三无”现象仍较突出,即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从业结构多元化,使得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的问题。加之普法教育的方式单一,广大农民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得农村普法宣传难以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农村普法宣传工作要创新思路,改进方法。

(四)农村法律服务不到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量少质弱,缺乏稳定性,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特别突出,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这都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对法律需求的满足和法治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

三、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加强建设,以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基层法律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强化农村法治发展基础,完善农村维护法治机制,在广大农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完善农业农村立法

1.完善涉农立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审视现行的涉农法律、法规,有些已经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有些甚至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同时,立法空白、立法盲点或多或少还存在。完善涉农立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修改《农业法》。被誉为农业“宪法”的《农业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对农业法中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府相关责任的实现等等制度重新构建,以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出台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当今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2007年,江苏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6862家,成员220万人,带动农户330万户;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达到2533家,量化净资产总额195亿元,社员人数294万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累计达258家,入股土地35.8万亩,入股农户30.7万户。苏州、常州两市发展势头良好,多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发展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达338家、439家,社区股份合作社分别达839家、125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分别达192家、17家。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譬如,其法人主体地位没有确定,在融资、信贷、参与广泛经济合作方面有这样那样的限制,没能像公司企业依法享有各种权益,没能与其他经济组织平起平坐,制约了其做强做大。当务之急是出台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法》。目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保障问题很难得到落实。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对以下问题进行规范:①完善征地制度,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②提高补偿安臵标准,统一制定同一区域内的征地综合补偿安臵标准,确保足额兑现,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妥善解决征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补偿不均问题;③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征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④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并在就业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⑤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明确规定在征地费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使失地农民获得更长远的保障。四是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由于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化学肥料、农药兽药、农膜等污染已经严重危害着当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侵害农民利益,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拦路虎”。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和出台以《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为重点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五是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选举程序,使其更具操作性;更有民主性;增加有关贿选的法律条文,使贿选整治有法可依;将村民的民主权利救济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拓宽救济渠道。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的民主管理目标才有依托和保障,现代民主法治才有可能在新农村生根发芽。

2.严格涉农执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涉农执法特指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行政执法活动,它的范围很广泛,主要包括农业、国土、价格、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时下,涉农执法确实存在一些与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宜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涉农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越权执法;有的执法随意性大,该审批的不审批,该审定的不审定;有的只注重收费,服务跟不上;有的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执法犯法。第二,涉农执法工作有时受到来自领导个人意志的干扰,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涉农执法上的不规范和违法观象,导致了一些涉农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为此,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整顿行风,认真贯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执法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不偏不倚,不徇不枉,从始至终贯穿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既严格执法,又不干扰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对于“权大于法”的长官意志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要敢于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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