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湖南煤矿安全生产_煤矿安全生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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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湖南煤矿安全生产

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2012级 张昕

【摘要】湖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经济学原因主要有:成本投入不足;“官煤勾结”;超生产能力生产;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等。因此,对湖南煤矿安全生产的治理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增强安全意识。完善投入机制;改良审批制度,严把人口关;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等。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 经济学 官煤勾结 权钱交易

一、湖南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这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11年全国煤矿发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湖南省发生煤矿事故127起,死亡251人,其中3人以上事故13起,死亡114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达5左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以上。

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一个社会只有生产是安全的,社会才是稳定的,民生才是有保障的。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湖南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深层原因

湖南煤矿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水患、煤与瓦斯突出等自然因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正如李铁映副委员长指出的:“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正是这些原因破坏了人类自己制定的生产规则而造成矿难;正是这些原因使已有的煤矿事故预防技术和设备根本无法进人煤矿,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1、成本投入不足,安全意识薄弱。

一是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由于八九十年代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湖南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这是造成湖南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居于全国前列,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湖南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更是占全国2/3。现有国有煤矿的生产基础90%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随着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投入不足的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国家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多数私营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二是比投入不足更加可怕的是安全意识淡薄。许多管理者漠视弱势群体,许多人对预防为主掉以轻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几乎就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一句口号。安全意识淡薄一定意义上又说明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一些权利阶层的人“群体性冷漠”造成了社会底层民众被社会遗忘的境地。

2、“官煤勾结”: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湖南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300-400元人民币左右(原煤会因为种类、质级等原因导致售价不同,由于贫矿富矿等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不同),一个年产几万吨的小煤矿,年获纯利就可以超过1000万元。正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诱惑使各级政府对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措施难以施行。在五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我能很清楚的感受到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使得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产煤县市的(政府)官(员)”与“煤(商)” “勾结”的十分紧密。如2011年省检察院在调查耒阳市宏发煤矿事故时,就查出了超过100名当地在职和退休政府官员在该煤矿入股分红。

3、超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生产:煤矿安全治理的主要障碍。

面对不断恶化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治理整顿政策和措施首先受到了来自湖南煤炭市场的巨大压力。2011年,湖南省生产了7600万吨煤炭,跟据统计,至少有1000万吨煤炭是通过煤矿超出设计能力的生产实现的;有2400万吨的原煤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而湖南煤炭消费量超过1.2亿吨,从外省运煤入湘的运力也基本达到极限,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压力下,煤炭市场的需求已经不可能由那些安全设施和制度较为完善的煤矿予以满足,这就为小煤矿提供了非法违法生产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一直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已经造就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病态市场经济,在这个忽视社会公正的市场中,当政府仍然试图用惯常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时,便总是遭遇到来自“畸形病态市场”的抵制,致使对煤矿安全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

4、地方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煤矿生产的责任监管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监管机构的设臵和权力配臵存在失衡,对权力运用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权力运行中产生的腐败现象,是煤矿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1)存在着地方政府职能交叉造成的权力执行中的推诿、扯皮、责任丧失等,集中表现为监管是在不合理的权力配臵体制和权力结构以及不受监督和制约或监督制约不规范的公权力责任丧失下进行的,造成了权力使用的浪费和权力的不公平。(2)存在着监管系统中外部力量介入的障碍和渠道不畅,立法、司法、新闻舆论等监督作用小于行政监督的作用。更缺乏广大民众通过扩大权利的途径参与监督的机制。(3)存在着乡镇甚至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中的故意庇护,对一些重大事故的隐瞒欺骗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完善制度环境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制度规范化,制度规范化当然离不开生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水平等内部制度环境建设,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更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建设。外部制度环境的和谐是治本的关键。湖南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一个缩影,直接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长治久安,没有安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安全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1、增强安全意识,完善投入机制。

安全体现以人为本,诚信是安全生产与和谐社会的基础,以诚信为本的理念是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责任的核心,官员除了官员的职责和服务外,应当把自己立于矿工的天然监督之下。增强安全意识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让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结合,让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把安全始终放在预防的基础上。尽快改变传统的以产量、指标、利润为主的评价体系,加强安全预防的重点考核,并把安全隐患和隐情分解成模拟交易的商品,转换成费用的支出进行奖惩性考核。增强安全意识要彻底转变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特别是解决地方职能管理部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好大喜功、大话空话的思想作风和喜欢搞“大运动”的工作作风。

煤矿作为开发型产业,走的是传统的工业化初期煤矿生产的老路子,一直是在过度性和掠夺性开采中配臵煤炭资源,久而久之造成了安全生产的基础脆弱,投入不足。增强安全意识要增加投入,解决湖南煤矿产业开采工艺落后、产机械化水平低的问题。煤矿生产的基础投入需要大量成本,要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区分企业状况,采取鼓励政策,给予环境治理好的企业差别补贴,扼制不安全造成的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

2、改良审批制度,严把人口关。

煤矿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到位直接体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要改变传统的政府职能运转方式,让地方人民政府职能紧密围绕权力范围的有限权力展开,把行政审批压缩到最低限度,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审批过程要以安全生产为中心,改变审批职能的衙门作风,使其规范化和透明化。因为增加任何一道审批程序,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都有产生腐败的可能。防止官员以审批权为手段进行“官煤勾结”潜规则的运用,只有实行简化审批和阳光审批,才能防止“权力资本化”引发的审批渎职和失职行为。应从扼制审批不作为做起,严把人口关。审批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它在制度流程上约束行政能力的去向,产权是审批的前提,只有产权是清晰的,审批才不会糊涂。

3、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

政策和法律虽然不可相互替代,但是二者可以相互作用。所有的政策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使政策的执行力不会偏离法制经济的轨道。法律的约束力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来说,可以彻底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可以做的一旦做了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当法律健全后,安全生产的漏洞就会大幅减少。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着重完善法制建设。首先,要继续完善各种法规,实行依法治矿。在《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保护煤炭资源环境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条例的基础上,湖南省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湖南煤矿行业的生产特点,保证各种法规的有机衔接,尽快补充各种专门性和具体性地方法规政策,保证生产安全有法可依。其次,要完善执法环节。法规多多,关键在于执法力度。必须解决依法行政中,一些官员以法律的制定者自居,权大于法,政府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在选好人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用法律监管监管者,保证官员的权力意识绝对服从法律意识,对于煤矿生产安全中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编造等行为,以法律惩戒为主,行政惩戒为辅。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和渎职行为等应重拳出击,严厉地打击。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必须解决好,否则它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必须从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当前主要应当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转移的步伐。以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完善为突破口,彻底解决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谋的问题。如此,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2011年度全国煤矿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国家煤监局 [6]《2011年度湖南煤矿安全状况分析报告》,湖南煤监局 [7]《“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国家煤监局

[8] 《“十一五”期间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结》,湖南煤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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