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为何不能弥补_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8:47: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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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为何不能弥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并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为何不能弥补

问:本公司于2009年6月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了某有限公司。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应弥补而尚未弥补的税前亏损为180万元,经评估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负资产。我公司于2009年第三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扣除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18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并告知我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明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请问,税务机关不让弥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是: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清算所得中进行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由此可见:如果你公司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或者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但选择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则被合并方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应当从被合并方的清算所得中弥补,而不能在合并方企业弥补亏损;如果你公司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也并非可以全额扣除,其扣除比例只能在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以内。因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零,所以对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不允许在合并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中弥补。也就是说,你所选择的企业合并无论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方合并前的亏损都不能从你公司弥补,所以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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