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意见_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27: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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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囗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征收的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男女双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巳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孩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在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第二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男女双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征收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地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征收的男女双方为城镇居民的下列人员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征收。

1、服役士兵,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2、大、中专毕业生(属非农业人口),没有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3、原农业户口,而买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的,职业无固定收入的。

4、原在职职工因政策问题下岗的,而又未重新就业的,又无固定收入的。

(二)当事人男女双方有一方残疾或已经政府批准领取最底生活保障的,确实困难,又无生活来原的按最低标准酌情征收。

(三)当事人男女双方一方死亡或一方户口不在本县,且未登记结婚,又离开本县不知去向的,按一方征收,待另一方回本县再征收。

第三条 新发现漏掉征收当事人,应该纳入征收总额,但计划外因统计原因,确实人找不到,无法核实的又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暂不列入应征总额,待查时后再行征收。

第四条 征收决定和实际征收数额,按照原来制定方案,对已经达到最低征收标准而未达到决定书征收数额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有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原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书面下达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对该当事人应征额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征收数。

第五条 实施意见第二条例情形,均必须提供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下岗证、士兵证、就业证,所在的村,单位证明材料,方可终结执行,不再列入下一年征收数额。

第六条 历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的:下列几种情形可以结案的:

(一)2006年底以前,应当交纳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的80%;

(二)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的;

(三)对于已经达到征收最低标准的90%的,当事人确实困难,遭遇到天灾人祸,无能力交纳的。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条所例的(一)、(三)情形的,必须继续征缴,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第六、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征数额不列入应征总额,但乡镇继续征收,征收的数额,记入分子分母计算征收率。

第九条 2007年以后,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结案的,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按照决定书要求还有较大数额未征的,经当事人申请,确实生活困难,村、乡镇研究决定,报计生局同意,由计生局统一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原已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下达书面执行文书,作为结案依据。

第十条 案卷归档:征收案卷一案档,结案征收时归档,对无案卷的,查找原来案卷,查不到的,查找社会抚养费发票。因为乡镇撤散扩并以及专干调动因素,确实无法查找的,以乡镇上报为准,然后对未核实的人员要求当事人本人书写已交纳的情况,知情人证明,村里证明和乡里认证后,作为材料进行归档。以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遗漏案卷。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或县人民政府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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