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资讯快递_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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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资讯速递

股转公司资讯快递

2016年3月 资讯速递第1310期 2016.03.01 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作为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是否需要重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答复:否,不需要。只要最终认购对象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内。资讯速递第1312期 2016.03.02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是否都需要先将申请材料报主办券商审查?

答复:否。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应当首先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查。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或者根据《重组业务指/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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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不需要先报券商审查,而应按相关要求直接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并抄送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恢复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哪些情况下需要出具是否同意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答复: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或者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主办券商还应对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314期 2016.03.03 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能不能撤销?

答复:不能,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涉及重大重组事项的,挂牌公司是否可在停牌之前与股转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相关业务?/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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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不可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答复:否,不需要。《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资讯速递第1316期 2016.03.04 股票发行中发行对象能否同时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

答复:可以。发行对象可用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同时以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认购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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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资讯速递第1316期 2016.03.04 2015年年度报告通知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若不存在占用情况是否仍要出具专项意见?

答复:是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320期 2016.03.09 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是否存在期限要求?

答复:存在,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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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的,其优先认购数量以何为限?

答复: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322期 2016.03.10 挂牌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何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

答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复: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年度内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哪些内容?/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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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资讯速递第1328期 2016.03.1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复: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答复: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资讯速递第1330期 2016.03.16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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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答复: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资讯速递第1332期 2016.03.17 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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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复: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复: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资讯速递第1334期 2016.03.18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答复: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49

股转公司资讯速递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资讯速递第1336期 2016.03.21 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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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答复: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资讯速递第1338期 2016.03.22 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复: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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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资讯速递第1342期 2016.03.24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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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答复: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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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第1346期 2016.03.28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针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复:应在重要事项中对本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挂牌公司之前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至本年的,年度报告管理层讨论分析部分是否要针对此事项进行分析说明?

答复:需要。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上一年度披露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司,应对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经营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会计事务所对挂牌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答复: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有关执业准则,审慎实施审计:

(一)针对挂牌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的情形,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实质为关联交易的情况。/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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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资讯速递第1350期 2016.03.30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复: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应于年报中披露?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已在上一年发生的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资讯速递第1352期 2016.03.31 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哪些分析说明?/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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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应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挂牌公司涉及对外担保的,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应披露哪些相关信息?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资讯速递第1354期 2016.04.01 注册会计师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专项说明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复: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年报中挂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哪些要求? 答复: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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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2016年2月 资讯速递第1280期 2016.02.01 [闪电]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买入公司股票都要办理限售吗? 答复:是的。请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注意,挂牌公司董监高每次买入公司股票,都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及时向我司申请股票限售!

[闪电]挂牌公司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闪电]判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则相关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应以何为准?

答复: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相关条款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资讯速递第1282期 2016.02.02/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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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闪电]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86期 2016.02.04 [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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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88期 2016.02.05 [闪电]关于做好挂牌公司XBRL格式年度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闪电]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的规定,挂牌公司应使用编制端软件进行公告的编制,生成XBRL格式年度报告后,校验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不同文件中相对应的内容保持一致。近期,我司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挂牌公司XBRL格式的年度报告与公开披露版本的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不利于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因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使用编制端软件编制年度报告,提前做好XBRL数据的校验工作,保证XBRL格式年度报告与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挂牌公司如进行年度报告更正的,应在上传更正公告的同时将更正后的XBRL格式年度报告提交我司。主办券商应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核对。

三、挂牌公司应保证年度报告中的本年度期初数与以往披露文件中的相对应的上期期末数保持一致。

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我司将对XBRL格式的年度报告数据进行校对检查,对存在/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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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挂牌公司以及未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主办券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内容见股转系统官网。资讯速递第1290期 2016.02.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92期 2016.02.17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149

股转公司资讯速递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资讯速递第1298期 2016.02.22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300期/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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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302期 2016.02.24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报备文件应于何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

答复:一般应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但是公司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挂牌公司股东若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其股票买卖行为有何限制? 答复: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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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券简称变更的是否直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即可?

答复:否。挂牌公司如果是申请证券简称变更的,还应事先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业务部进行沟通,核实新证券简称的可行性。

资讯速递第1304期 2016.02.25 挂牌公司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二)》的有关规定。

判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则相关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应以何为准?

答复: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相关条款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资讯速递第1308期 2016.02.29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财务顾问有什么要求?

答复:与收购不同,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聘请财务顾问,且应当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成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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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除外。挂牌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

什么是控制权变动?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2016年1月 资讯速递第1240期 2016.01.04 [闪电]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闪电]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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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资讯速递第1242期 2016.01.05 [闪电]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针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复:应在重要事项中对本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对应股份有何特殊限售要求?

答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资讯速递第1244期 2016.01.06 [闪电]协议收购过渡期间,收购人能否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答复: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闪电]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担保事项的,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复:

(一)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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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二)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三)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讯速递第1246期 2016.01.07 [闪电]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核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复: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资讯速递第1250期 2016.01.11 [闪电]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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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闪电]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闪电]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能否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

答复:不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资讯速递第1260期 2016.01.18 [闪电]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闪电]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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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闪电]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62期 2016.01.19 [闪电]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是否应该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闪电]机构和自然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闪电]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64期 2016.01.20 [闪电]发行中涉及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具体怎么判断?/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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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66期 2016.01.21 [闪电]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应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发表保留意见?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

(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客观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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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闪电]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如何判定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闪电]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是否需要对自身业务隔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需要。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应对其是否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资讯速递第1270期 2016.01.25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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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74期 2016.01.27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

(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问: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融资日趋活跃。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判误读。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发布本问答。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以权益性证券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权益性证券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

2015年12月/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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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第1194期 2015.12.1 [闪电]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是否都需要先将申请材料报主办券商审查? 答复:否。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应当首先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查。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或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不需要先报主办券商审查,而应按相关要求直接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并抄送主办券商。

[闪电]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恢复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哪些情况下需要出具是否同意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答复: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或者者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主办券商还应对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恢复转让的意见。

[闪电]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应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198期 2015.12.3 [闪电]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财务顾问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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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与收购不同,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聘请财务顾问,且应当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除外。挂牌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共同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

[闪电]什么是控制权变动?

答复: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闪电]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答复: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资讯速递第1204期 2015.12.8 [闪电]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转让有何限制?

答复: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当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闪电]何种情形下股转系统对公司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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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闪电]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需要提交机构自查报告?

答复:是,需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需要提供个人和机构的自查报告。

资讯速递第1208期 2015.12.10 [闪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闪电]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闪电]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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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10期 2015.12.11 [闪电]发行中涉及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具体怎么判断?

答复:“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闪电]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12期 2015.12.14 [闪电]挂牌公司因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紧急停牌(在一般规定的申请时间外进行申请)? 答复:因不可预计的突发事项,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以及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紧急停牌的,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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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股转公司报告,股转公司同意后启动相关程序。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申请紧急停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原则上不予受理。

[闪电]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购买资产实现利润未达相关利润预测金额的,公司或相关人员应负什么责任?

答复: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闪电]什么是违规对外担保?

答复: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资讯速递第1226期 2015.12.23 [闪电]若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信息披露内容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闪电]挂牌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时间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闪电]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发行方案披露时间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发行方案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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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资讯速递第1232期 2015.12.28 [闪电]公司协议收购情况下,如何判断“拟成为”?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收购的,何时作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拟成为”时点?

答复:

1、涉及协议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即视为“拟成为”之日;

2、在股票发行中,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股份决议之日即视为“拟成为”之日,收购人需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方案及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闪电]主办券商对股票发行的规范性及结果有效性应发表那些意见?

答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涉及需呈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主办券商需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发表明确意见。

[闪电]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经接受或受理,能否增加、撤回或更换?

答复:文件一经接受或受理,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替换。资讯速递第1234期 2015.12.29 [闪电]以协议方式收购公众公司的过渡期是指哪一期间?

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闪电]挂牌公司在编制2015年年报时,在格式和披露事项上有哪些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并重点关注关联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股份代持、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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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会计估计及政策变更、未决诉讼、仲裁等披露事项(具体详见官网);

[闪电]挂牌公司预计无法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公告的,公司和券商应履行哪些程序和披露义务?

答复:

1、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6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对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影响或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

2、主办券商对预计无法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2015年11月 资讯速递第1154期 2015.11.2 [闪电]挂牌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发布对外投资的临时公告吗?

答复:取决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需要,则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6条)。

[闪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2条)

请各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严格依据关联方认定标准,辅导挂牌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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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资讯速递的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

[闪电]上市公司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一条款是否适用挂牌公司?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因此,挂牌公司并不直接适用上述条款,具体看公司章程规定。

资讯速递第1156期 2015.11.4 [闪电]挂牌公司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或限售是否进行公告即可?

答复:不是。挂牌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或限售应及时与主办券商联系,通过主办券商向我司申请办理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取得股份登记函去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告方视为办理完成。尚未办理限售、解除限售业务不得披露相应公告。

[闪电]根据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买卖这一公司的股票?

答复:不是!请各挂牌公司注意,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只确定部分认购对象,是否需要签订认购合同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是否应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认购合同摘要?

答复:是的。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应当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部分发行对象确定的,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也应当签署认购合同,并经董事会审议,且应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认购合同摘要。

资讯速递第1160期 2015.11.6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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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否应注意审议当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当次发行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复:应该特别注意!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包括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应特别注意在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闪电]根据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买卖这一公司的股票?

答复:不是!请各挂牌公司注意,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达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标准的披露义务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闪电]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介机构是否只需要对本次公司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答复:不是。中介机构应对挂牌公司现有股东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说明,请注意核查对象应包括公司现有股东。

资讯速递第1162期 2015.11.9 [闪电]挂牌公司通过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什么时间才可以使用?

答复:在取得我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后方可使用。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指南》,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有自愿限售承诺的,备案材料中是否应该包括自愿限售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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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是的。挂牌公司应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增加请我司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的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我司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结束时是否需要验资?验资报告是否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出具?

答复:需要验资,必须由总所出具,验资报告加盖总所公章。根据我司《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闪电]关于股票发行股权代持问题的通知 [闪电]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 自2015年11月10日起,报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时,请在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中相应增加该审查要求。

资讯速递第1164期 2015.11.10 [闪电]《股票发行业务指引2号》第13条规定“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其中要求的是“如有”,是不是意味着挂牌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期?如果不是,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 不是。根据《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第4条规定,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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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6个月。

[闪电]股票发行中,如果是通过“现金+股权”的方式认购新增股份,在册股东还有优先认购权吗?

答复: 没有。在全部现金认购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挂牌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闪电]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答复:《信息披露细则》中规定的是,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挂牌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自愿披露。

资讯速递第1166期 2015.11.11 [闪电]挂牌公司董监高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份,所得有益也是归挂牌公司所有吗?

答复:不是,但是请注意董监高买入挂牌公司股份后请及时办理限售。

题干中的表述是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闪电]收购报告书需要披露哪些内容,有模板吗?

答复:请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编制收购报告书。具体路径如下:证监会官网首页-证监会公告-证监会公告[2014]34号。

[闪电]“权益分派应当在2个月内实施完毕”,是从什么时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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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2个月内根据《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规定的流程完成实施权益分派的工作。

资讯速递第1168期 2015.11.12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认购人也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吗?

答复:需要。

挂牌公司已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限售,自愿限售到期时还需要来申请办理解除限售吗?还是自动解除限售?

答复:自愿限售股份到期后需要解除限售的,应当按照法定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办理。多少数量的股份质押就需要披露股权质押公告?

答复: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资讯速递第1170期 2015.11.13 [闪电]通过认购挂牌公司新增股份成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的,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吗? 答复:不需要。请注意《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几种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的除外情形。

[闪电]股票发行验资报告能由会计事务所分所出具吗?

答复:不可以。请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闪电]挂牌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就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求收购作出约定吗?

答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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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求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资讯速递第1172期 2015.11.16 [闪电]挂牌公司原董秘辞去董秘职务,但是还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其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是否需要办理限售?

答复:不需要。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本案例中尽管其辞去董秘职务,但是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仍属于高管,仍按照“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执行。

[闪电]外部自然人投资者想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律师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进行核查及说明吗?

答复:需要。法律意见书必备内容: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此外,请各中介机构严格根据《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4个指引的要求履行中介服务职能

[闪电]挂牌公司提交的股票发行备案资料中,签名可以用名章代替吗?

答复:不可以。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资讯速递第1174期 2015.11.17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2号》第13条规定“以股权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四)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其中要求的是“如有”,是不是意味着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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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期?如果不是,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 不是。根据《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第4条规定,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股票发行中,如果是通过“现金+股权”的方式认购新增股份,在册股东还有优先认购权吗?

答复: 没有。在全部现金认购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挂牌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挂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需要披露吗?

答复:《信息披露细则》中规定的是,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挂牌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自愿披露。

资讯速递第1176期 2015.11.18 挂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但是都是原董事、监事续聘,不存在变动事项,这种情况还需要披露董监高变动公告吗?

答复:不需要。但请在相关决议中写明为换届连任。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认购人也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吗?

答复:需要。

多少数量的股份质押就需要披露股权质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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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自事实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资讯速递第1182期 2015.11.23 [闪电]所有的股票发行都必须有在册股东优先认购吗?

答复:不是,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在册股东优先认购要求:其一,非现金认购;其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实际控制人与股票发行认购人签订对赌协议的需要披露吗? 答复:需要披露。应披露于股票发行方案或者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当中,同时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或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闪电]挂牌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都需要披露吗?

答复:不是。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应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184期 2015.11.24 [闪电]非上市公众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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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闪电]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必须提供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 答复:不一定。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资讯速递第1186期 2015.11.25 [闪电]涉及重大事项需通过临时报告披露的,是否仅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才需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答复:否。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闪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是否仅履行披露义务即可?

答复:否。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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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是否在备案前公告即可?

答复:否。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资讯速递第1188期 2015.11.26 [闪电]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闪电]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闪电]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挂牌公司应何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证券暂时转让?

答复: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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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资讯速递第1190期 2015.11.27 [闪电]挂牌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能不能撤销?

答复:不能,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闪电]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答复:否,不需要。《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对象名称(现有股东除外)、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

(2)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的调整。[闪电]涉及重大重组事项的,挂牌公司是否可在停牌之前与股转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相关业务?

答复:不可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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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第1192期 2015.11.30 [闪电]股票发行方案披露后,对发行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相关情况是否需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说明?

答复:需要。股票发行方案首次披露后,公司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的,董事会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做出专门说明,说明调整的内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闪电]本次股票发行如没有限售安排的,是否需要说明?

答复:需要。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如有限售安排的,应当予以说明;如无限售安排的,也应说明。

[闪电]挂牌公司股票应何时与股票发行认购人签订认购合同?

答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015年10月 资讯速递第1132期 2015.10.19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答复: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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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答复: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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