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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持股会在并购中的作用
摘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并购情况层出不穷。职工持股会本身的地位决定了其在并购中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分析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地位入手,尝试明确并完善其在并购中的地位。
关键词:职工持股 并购 作用
职工持股计划(ESOP ,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条件地拥有企业股份的企业制度。职工持股的理论和实践,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理论起源上,职工持股计划主要源于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扩大资本所有权的思想。他在1958 年提出了“两要素论”,其理论依据有三:(1)凯尔索认为,资本和财富的急剧集中,带来贫富差别的迅速扩大,成为美国社会不稳定的关键因素;(2)在正常的社会经营运行中,人们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3)任何成功的企业,必须确立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因此,凯尔索提出职工持股计划。
对于我国来说,职工持股会属于不折不扣的舶来品,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公司成立时,借鉴国外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职工持有非流动或内部流动的两种股份,开创了我国恢复商业公司职工持股的先河。1992年至2000年期间,各省市为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发了相应的文件。这期间成立的职工持股会大体有三种形式,即:一是非法人团体。企业工会发起并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隶属工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指导其按照《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工作;二是社团法人。依托工会成立,职工持股会在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社团法人;三是企业法人。职工持股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经济实体,向本公司或向外单位投资。
1.设立社团法人模式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即对职工持股会作此种性质的规定,赋予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该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职工是该法人的出资人。职工持股会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不依赖于既有组织。主要特征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以筹措的全部资金为注册资金向公司投资,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出资人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2、依托工会运作模式
即职工将自有资金交给公司工会,由工会以工会本身名义购买公司股份;或者由持股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但不登记,而是将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工会的内部机构或下属组织。工会的职工持股会负责股权的管理和行使,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1998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的试点办法》、《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都作如此规定。
这种职工持股会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不属于社团法人,不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并且在持股职工与持股会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与采
用社团法人模式类似。
3、企业法人模式
将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采企业法人的形式。如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起草并颁布的《山西省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为“职工自愿组织、以投资赢利为目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企业法人。
以上三种职工持股会的模式,社团法人模式与企业法人模式可归为在企业外部发生作用的形式,而依托工会运作的模式则归为在企业内部发生作用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在企业并购中所起到的作用依据其特性不同,也有一定的差别。
1、企业外部形式
社团法人模式与企业法人模式其实是一种信托管理模式的雏形,即通过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外部法人进行管理、处分、收益和分配。持股职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处分;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在事实上相当于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实际操作中,职工持股会往往持有企业可观数量的股份,无论是并购方的职工持股会或者被并购方的职工持股会,在表决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视。
然而,职工持股会作为受托管理职工所持股份的机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持股职工不与公司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受托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由于在职工和公司之间设置了受托人的屏障,持股职工很难有作为股东与公司的密切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很难真正代表全体持股职工的意愿。实行ESOP的本意是将职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个人利益和公司资产增加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职工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状况,具有了更强的主人翁意识,同时也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但如果作为受托人的职工持股会不能代表持股职工的意愿,往往使并购方案无法得到并购方或者被并购方企业职工的认同,导致并购方案实施不畅。
2、企业内部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职工持股会是依托公司的工会建立的,一方面,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职工持股会的行为却要由公司工会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这两种责任关系并未揭示清楚。并且,如果将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理解为由工会直接操作,则与职工持股会的作用与工会实质上并无二致。且199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宗旨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合同,制止公司对职工利益的不当侵犯。姑且不论工会在企业的实际作用有多大,假设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发生了冲突,此时工会是以公司股东的角色维护公司利益,还是以职工代表人的立场行使权利呢? 集股东与职工代表两种身份于一身,必然使得工会难以公正行事。这样的矛盾同样也出现在依托工会而存在的职工持股会上。
该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在企业并购中所能起到的作用甚至不如于独立于企业外部的职工持股会形式。特别是在跨国并购中,因不同国家工会的模式不同,以及对工会组织的忽视等因素,中外双方的矛盾往往集中爆发。职工持股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是作为持股者维护企业的利益?抑或是作为维护职工的利益?是维护并购方职工的利益,还是维护被并购方职工的利益?
综上,无论哪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在企业并购的所能起到的作用都是有限的。作为一个执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来说,这并不值得庆幸。强化职工持股会在并购中的作用,对顺利的实施并购方案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1、建立较完善的职工持股模式
信托模式是目前较为可行的职工持股会改造模式,信托持股模式在解决职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问题上具有独到的价值:(1)信托持股模式解决了职工持股会性质界定的问题,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既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又解决了界定职工持股会性质时所遭遇的法律障碍;(2)信托公司的介入优化了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托持股有助于解决职工双重角色所造成的管理上的困扰,企业与员工股东不直接发生关系,而由信托公司专业人员代行表决权,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3)信托持股模式不仅解决了职工持股资金短缺的问题,也同时解决了融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信托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则原来职工持股会的股东地位就由信托公司取代。在职工持股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股东自益权,实际上就是职工的出资人权益,职工的信托受益权正是体现在信托公司的股东自益权上,这一点在信托计划中是很明确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关系存续的关键所在,应该在信托协议中着重强调。通过签订完备的信托协议,可以是持股职工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以信托公司强有力的专业背景作为支持,股东持股会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也能够掌握更大的话语权。
2、强化职工持股会内部的治理机制
目前的职工持股会模式造成了持股会内部较为松散的治理方式,职工只履行购买股份的义务及享受分红的权利。对于其他的权利义务则较少有约束。造成职工对企业并购的不知情、不关心、不积极。然而企业的并购却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了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无论是投赞成票或否决票,职工持股会应该代表大多数持股职工的意愿。职工持股会如要真正反映购股职工的意愿,必须有较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及意愿表达渠道。对社团法人模式和企业法人模式的职工持股会来说,作为独立法人,内部治理结构虽然相对完善,但应当考虑到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性,在企业并购面临做出重大决定时可采用听证或者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尽量避免越俎代庖的情况发生。作为依托工会的职工持股会,则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将企业并购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讨论结果对公司股东或管理层施加影响,正确表达职工意愿。
参考文献:
1、汪灵罡:《论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12月;
2、廖朝辉:《企业并购:股东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3 上半月刊(总第193 期);
3、张悦,王静:《浅析我国职工持股会的未来发展模式》,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4月;
4、李融雪:《我国跨国企业并购所面临的工会矛盾探析》,现代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