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公告_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26: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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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发[2008]29号)文件精神,现根据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唐劳[2009]6号)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始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联系,尽快办理认定。

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一)“4050”人员:符合2007年底前在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参加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唐劳办[2007]5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已通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且仍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一名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已通过县劳动保障等部门确认,并符合城镇规划区域内失地村条件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乡低保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二、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其它规定的相关材料[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相关证明、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享受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

(二)社区、街道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指导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其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确认未就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就业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办理认定:申请人为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到县级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原市属以上企业人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三、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

(一)2008年底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政策至期满,不再重新认定。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三)2008年底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但未享受再业扶持政策人员,且2009年度不再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认定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由发证机关收回作废。未能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时间

2010年1月5日到2010年1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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