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_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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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就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就业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精神,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15号)的规定,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核查考评制度,实行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会审检查制度。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规范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落实三级核查和抽查制度。

(一)社区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对照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每月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到实地核实,对跨区跨街道(乡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应每月核实并为其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以便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报。经核实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社区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二)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每月抽查面应达50%以上,根据抽查结果,督促社区及时修改系统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区(市)县就业部门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管理和核查。对街道(乡镇)申报的补贴人员要加强核查,每月核查面应达20%以上,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审核认定或及时终止享受补贴,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修改系统信息。

三、明确认定范围

对灵活就业的认定要立足于“服务居民,面向社区”的原则。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是“4050” 就业困难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从2007年10月起,对持《失业证》但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对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应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就业援助110帮助上岗。

五、强化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要按照“以街道为主体,统筹管理,三级核查和抽查”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管理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考核。各区(市)县要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市就业局要对区(市)县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解决。对在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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