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法律援助的办法_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24: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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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人民检察院、安县司法局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是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 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法律援助:

1、丧失父母且无经济来源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或者享受国家特殊困难补贴的;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无力聘请律师的;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其家庭不在本县,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无经济来源,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的;

6、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

第四条 县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通过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联系函》,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材料,同时通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应当向县司法局如实送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司法局接到县检察院的《法律援助联系函》等有关材料及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送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复函县检察院,同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七条 县检察院接到县司法局复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法律援助决定结果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知书》及律师执业证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到县检察院联系法律援助工作事宜。第九条 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支持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行使职责,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有关意见。审查起诉案件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共同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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