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_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20: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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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1)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七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b.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c.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d.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2)申报材料:

a.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b.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c.厂房、场地消防达标证明;e.厂房、场地环境保护达标证明;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g.场地租赁协议书;h.设备外协协议书;i.厂区平面图及位置简图;j.停车场面积材料;k.维修设备清册及计量设备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l.从业人员清册及技术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复印件;m.内部管理制度;n.安全生产管理制度;o.质量管理制度;p.质量检验管理制度;q.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r.人员技术培训制度;s.设备管理制度;t.配件管理制度;u.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勘察: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

(4)许可时限: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

(5)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6)收费标准:20元(正副本)

(7)收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55号

1、具有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2、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熏蒸、防火、防污染、防腐蚀以及试压设备;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和工具;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以及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

3、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和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专用修理间应独立设置,远离生产生活场所;其结构、建筑材料和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相适应;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区内无热源、火源,并设置警示牌。

4、具有与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5、至少具有一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6、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输车辆维修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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