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_私募财务顾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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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浦发银行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 推进实施,进一步指导分行依法合规拓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 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化 经营实力,尽快将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思路转化 为经营实效,巩固我行在私募股权市场中的领先优势,在前期试 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各分行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我行有关合规 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丰富我行在私募股权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三条释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 PE或PE机构),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 权益性投资基金,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 制。

本指引中的PE指广义PE,涵盖了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和IPO后等各阶段基金,包 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整资本、Pre-IPO资本、PIPE资本、不良债权和不 动产投资等形式。

(二)产业投资基金: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 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 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 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 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实业投资。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 政策、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设立以提升产业价值等特定用途为 目的投资基金。

(三)引导基金:指通过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 共同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协议约定基金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政策 扶持的对象,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 业,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 业。

(四)PE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 制。

(五)PE投资者:指PE在募集设立阶段的PE出资人,主 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管理人:指受PE委托负责PE投资管理运作的机 构,PE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七)PE托管人:指受PE或PE管理人委托托管(保管)基金资产,一般为负责PE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运作的商业银行。

(八)PE财务顾问:我行接受客户(PE机构、企业或PE投 资者)委托,担任PE投融资财务顾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 和服务手段,为客户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企业诊断等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等专业服 务。

(九)PE募集:指PE在设立或增资阶段通过募集获得资金 的过程。

(十)PE投资:指PE对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

(十一)PE投资后管理:指PE在投资后,通过引入管理、技术、市场、网络、资金等各类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尽快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

(十二)PE投资退出:指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管 理层收购等方式,实现PE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的退出过程。

(十三)PE投资企业:是指经过PE选择并进行投资的企业。

(十四)PE专项融资:指在PE投融资过程中为解决PE以 及PE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由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方或者融资提供 方,协同各种外部金融资源,通过集合股权、债权、信托等融资 工具提供的融资支持。

上述融资手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贷款;

2、信托计划;

3、委托贷款;

4、固定收益证券;

5、夹层融资;

6、股权投资;

7、其他融资工具。

(十五)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指分行负责财务顾问业务的投 行部、产品部或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门。

(十六)风险管理部门:指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 查部门。

(十七)合规部:指总(分)行合规部门。

第二章服务定位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服务定位: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基本 服务模式是“财务顾问+托管”,并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我行 其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各分行要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业 务的服务导引和增值功能的优势,以专业营销、交叉营销、联动 营销、整合营销为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各类业务手段,实现客户 综合收益最大化。

PE财务顾问业务的作用:

1、扩大我行客户范围,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PE机构;

2、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实现投 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交叉营销;

3、丰富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密切银企关系,稳固原 有客户群体,拓展新的客户群体;

4、加强与PE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发展,培育银行优质客户 群体;

5、服务涵盖PE募集、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个产业链,便于我行介入企业上市、并购等业务,获得更大的投行 业务综合收益;

6、提升丰富我行公司银行市场产品,树立我行良好市场品 牌形象;

7、密切与PE关系,搭建稳固顺畅的直接融资服务平台。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的归口管理部门,是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PE 财务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如涉及到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PE募集阶段个人客户的渠 道建设。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PE融资中涉及我行提供 授信支持部分按照我行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审批权限在总行的非标文本的审 核,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并对 PE综合金融服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组织 构架和业务分工,分别对口总行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业 务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我行PE综合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包括PE机构、PE投资企业、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三大类。

(一)对于PE机构,我行可为其提供定制的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其在基金的募集设立、账户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后 管理、投资退出的整合产业链或在某些环节中提供一站式、综合 性的金融增值服务,帮助该基金提高PE投融资成功率,降低投 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平滑资金运用的波动,顺利实现投资目 标。

(二)对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或是成熟期的企业 客户,特别是希望通过获得PE投资、快速高效地获得长期稳定 的股本资金、突破融资瓶颈、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企 业,或者希望优化资产投资组合、实现财富增值的企业,我行可 以根据企业需求,选择PE产业链中适合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获得持续成长的动力,分享PE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

(三)对于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我行可 以通过提供PE产品,丰富其投资渠道,帮助实现机构客户和个 人客户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PE投资者的选择原则

(一)PE投资者类型:指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 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各类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

2、民营企业;

3、富裕个人群体(一般中小个人投资者不适合PE投资)。

(二)PE投资企业的选择原则

1、企业发展阶段处于发展期,扩张期和获利期的企业是我行私募融资的主要 目标客户,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客户可以适度跟踪培养。不同 阶段客户的界定标准:

(1)早期:

种子期:企业主要处于产品、服务研发的起步阶段。企业刚 刚组建或正在筹建,基本上没有管理团队,处于没有市场收入状 态。

创建期:企业拥有没有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初级产品和服务,实施粗略的经营计划,其管理团队尚不完整,处于几乎没有用户 和市场收入的状态。

(2)发展期:

企业的技术研发基本完成,产品或服务基本定型,未大规模 投产,盈利模式不稳定。用户数量逐步增加,收入小于支出。至 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和服务定型,着手实施市场拓展计划。

(3)扩张期:

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已较完善,大规模生产、销售,稳定的盈利模式,大量和稳定的收入,企业开始考虑上市计划。

(4)获利期:

企业能够通过自身力量实现增长,有多种定型产品,大规模 生产、销售,拥有稳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大市场收入,实现支出稳 定,通常情况下实现盈利。

2、企业所在行业

目标客户所在行业整体要求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具有较高 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且符合:(1)行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优先考虑;环境污染或有环境问题、重大安全问题的行业暂时不 予考虑。对海外私募投资者而言,存在一些行业投资限制(如军 工、原子能源、矿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具体要参照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

(2)热点投资行业,包括:

1)传统行业:工业制造、服务业等;

2)新经济行业:高科技;生物医药;软件;TMT(电信、传 播、传媒、网络);零售、商业渠道和物流配送;连锁行业;清 洁能源和新能源;环保行业;教育培训行业;大众消费品;资源、基础材料;金融服务业等。

3、企业规模

(1)目标客户要求在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并具有一定的 优势地位,如技术优势、经营优势等。

(2)企业规模:原则上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或者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利润率20%以上或者净利 润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对于具备较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上 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4、企业经营记录与成长性(1)有2-3 年的经营记录;

(2)上年度实现盈利,且预计未来3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 润年增长率在30%以上。

(3)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 发展战略计划。(4)未来1-3年内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5、其他条件

(1)优秀的管理团队;(2)成熟的商业模式;(3)完善的治理结构;

(三)PE机构类型的选择原则

1、管理资产规模全国前50名的PE;

2、管理资产规模5亿元以上;

3、基金管理人团队人数原则上在20人以上;

4、良好的投资记录;

5、良好的业内口碑和市场声誉;

6、在各级发改委备案或为创投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7、其他符合我行业务合作要求的条件。第十三条重点区域市场

(一)PE机构:以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主 要金融中心城市的PE机构为主。

(二)PE投资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梯级分布 区域,原则上选择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以及东北、华北、中西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的企业。

第十四条目标客户信息来源

(一)我行现有客户库,包括大客户、中小客户、VIP个人 客户。

(二)合作伙伴提供的业务信息:银行、券商、信托、PE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三)行业协会及民间团体: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股权投资 协会、并购公会、工商联。

(四)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如各地发改委、科委、金融办)。

(五)各地产权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

(六)其他。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PE业务链条的阶段不同,我行提供的PE财 务顾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作为PE募集的财务顾问,我行可根据PE机构的特点,协助PE/PE管理人制订的PE募集设 立方案、筛选合格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说明材料、PE 筹集资金的账户管理与设立筹备等融资活动提供咨询支持服务,帮助PE机构尽快完成募集设立过程。

(二)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服务:作为PE投资项目或企业 的财务顾问,我行可依托在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 和企业融资需求的理解,根据PE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 特点,推荐合适的项目或企业供PE管理人选择进行投资,协助 尽职调查,协调各中介机构推进投资进程,并配套相应的金融服 务支持,帮助基金管理人缩短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效率,共同促 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我行作为PE管理 人和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我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方面的金融服务经验,积极与PE管理人合作,为PE投资企业提 供包括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市场 营销网络拓展、资本市场运作等财务顾问服务,综合运用“财务 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结构组合,助推PE投资企业 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PE投资企业价值,为PE投资顺利退出 创造条件。

(四)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服务:我行作为PE管理人 或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在客户、信息、渠道、网络 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股权转 让等财务顾问业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与PE管理人共同发挥资本 市场运作的经验优势,为PE机构顺利退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 位的金融服务。如PE投资退出涉及境外上市,我行可提供离岸 账户结算,境外上市资金保值、增值,离在岸联动结构性融资等 一系列离岸特色金融服务。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在PE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各服务阶段 业务类别,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加强业务规范性 管理。

PE财务顾问业务应按照本指引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 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客户申请、立项审 批、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尽职调查、服务方案提交、推进实施、收费、服务完成、档案管理等操作环节。

具体业务基本流程见《PE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基本 操作流程》(附件1)。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协议(附件2)。第十八条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募集财务顾问流程》(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立项(PE募集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1)。

2、项目小组建立。

3、投资者的筛选与推介。

4、确定与PE机构的合作模式。

5、PE机构提供《私募融资说明书》、《出资证明书》、《出 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人协议》、《风 险申明书》等募集设立工作相关的法律文本。

(三)格式文本

PE募集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第十九条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 PE 投资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立项(PE投资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

2、6-3);

2、项目小组建立;

3、尽职调查;

4、确定与PE机构或者PE投资企业的合作模式;

5、投资项目及合格PE机构的筛选与推介。

(三)格式文本

1、PE投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

2、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3);

3、PE投资企业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参见附件7);

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第二十条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根据PE机构、PE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 容;

2、配套服务方案的设计;

3、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PE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4、如果客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应注意 控制行内相关业务流程的进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 易的各项风险;

5、保持与PE机构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三)格式文本

1、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2、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3、其他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协议文本可参见《关于下发的通知》(浦银发〔2006〕545号)附件;

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5、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6-4 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退 出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根据PE机构、PE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 容;

2、退出方案的设计,特别关注客户选择的退出方式(上市、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

3、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PE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4、如果客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应注意 控制行内相关业务流程的进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 易的或有风险;

5、保持与PE管理人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 会;

6、注意协调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 等各中介机构,同时做好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寻求 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三)格式文本

1、并购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4);

2、上市财务顾问协议;

3、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4、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2、3、4项财务顾问协议文本参见《关于下发的通知》(浦银发〔2006〕 545号)相关附件;

4、保密协议(见附件5);

5、项目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 6-5及《关于下发 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业务

PE财务顾问如涉及信托业务、托管业务、贸易融资、离岸 业务、现金管理等商业银行业务,按照我行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执行。

第六章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我行在PE财务顾问中的收费可按照业务的不 同品种、不同阶段单独或综合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按 照总行财务部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相关业务收费规定执行。与 我行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必须收费。

第二十四条按照有偿服务、分阶段收费、弹性收费的收费 原则,实行基本保底费+成功费的财务顾问收费方式。

基本保底收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万元。具体参 照《关于下发财务顾问业务收费定价营销指引的通知》(浦银发 〔2008〕3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收费范围

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收费主要包括投行类中间 业务收入和商业银行类业务收入两部分。

其中投行类中间业务收入主要为PE募集财务顾问费、PE投 资财务顾问费、PE退出(上市、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财 务顾问费、PE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费,PE投资企业的私募股权 融资财务顾问费。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一项新型中间 业务,由于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发生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我行要逐步建立风险及 质量控制措施,避免我行业务声誉的损害,保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PE财务顾问中的主要风险表现

(一)操作风险:指我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协议文本、会计结算制 度、内控制度等规定而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客户提供虚假资料、不能按时归还相 关贷款以及不遵守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等行为引发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指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不 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相关规定等引发的风险。

(四)声誉风险:指因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敬业精 神不够、职业道德败坏等引发项目运作质量差以及客户机密信息 泄露从而影响我行在某一业务领域声誉的风险。第二十八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PE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管理与传统业务风险管理有不同的 风险评价基准。应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流程监控、质量监 控为主的风险控制方法与体系,从产品研发、产品推广、产品操 作等各层面,加强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规范建议书制作内容

我行出具的建议书或顾问报告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 超出我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也不得对客户作出违反我行信贷 规定的融资承诺,并根据审慎勤勉的原则,保证建议书或顾问报 告书真实、准确、完整。建议书或顾问报告书内容涉及我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的,业务人员不得为了我行的利益而损害客 户的利益或者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我行的利益,应按照我行相 关业务规定操作。

(二)强化财务顾问协议审核

从总行层面为分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提供经合规部门审核 的财务顾问业务标准协议,包括并购顾问服务协议、上市顾问服 务协议、私募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常年财务顾问协议、项目融资 财务顾问协议等内容。

因客户需求的差异性而产生的顾问服务协议实质性条款发 生变化,则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确立非标协议审核的原则,必须经 过有权部门重新审核通过后才能签署。

(三)明确我行法律责任

我行的职责是从专业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有关建议和分析报 告,最终决策应由客户自己独立做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和以我行名义出具的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应明示各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我行担任PE募集财务顾问,牵涉个人投资者的,应进行客 户风险承受度和产品适合度分析。我行作为PE募集财务顾问应 要求根据产品特性在各项法律文件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并以PE投资者签署《风险申明书》为PE成立之 必备要件。

如果客户对保密有特殊要求,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增加保密条 款,明确我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和客户对我行的保密责任,以保 障双方的利益。

(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在业务推进过程中,总行将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采取多种 形式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在适当的时机推出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资 格上岗制度,即实现行内财务顾问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行内 岗前资格培训证书的管理要求。

(五)专门管理PE专项融资

1、项目小组进行融资安排时,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我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前提下,设计综合性的 融资方案,组合运用股权、债权、信托、委贷、夹层融资等多种 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结构性的PE专项融资方案。

鉴于技术方面的复杂性,涉及PE专项融资服务实行专项管 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专项融资的专项管理部门。分行提供PE专项融资服务接受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的业务 指导,并经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对 PE 专项融资服务方案立

项批复后方可进行;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向总行进行备 案;

2、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务顾问发展纲要》(浦银发 〔2006〕545号)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并购融资业务,我行采取 专项管理方式:

1、并购融资作为特殊业务,必须上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 总部,由总行审批后方可办理;

2、总行在涉及我行授信的进行并购融资审查中,按照“融 顾分离、风险隔离”的原则,依我行现有信贷流程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查;并购顾问报告书不作为贷款评审的依据,并购 顾问业务与贷款评估的审查严格分离,以保证贷款审查的独立 性;

上述原则我行业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向客户作出明示,以 避免潜在的歧义和纠纷。

3、总行鼓励结合客户的并购重组方案充分运用现金、股权、债务、夹层融资、信托等融资方式,为客户进行最优化的资金安 排;总行不提倡过度或单一依赖银行债务融资的融资方案设计。

(六)明晰争议处理机制

凡因PE财务顾问产生争议的,主办分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有关情况,并积极在我行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权 利义务框架内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解 决。

第八章业务推进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发挥我行整体资源优势,切实推进 PE 综合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树立我行 PE 财务顾问业务市场品牌,各

分行要加强对 PE 财务顾问业务的推进管理,有效实现财务顾问

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综合交叉营销。

第三十条业务推进实施策略。根据各地域经济发展的特点 和PE业务在各分行开展的情况,实行市场梯级开发、分层级推 广的业务发展模式,合理配置相应的资源。对条件比较成熟、有 项目合作的分行区域,实行重点业务重点推进策略;对具备一定 条件,暂时无成熟项目的分行区域,实行重点营销、择机推进的 战略;对目前市场条件尚未成熟,但对该业务有一定需求的分行 区域,可实行客户跟踪、适当营销的策略。

第三十一条健全相关业务制度建设。各分行应根据私募股 权财务顾问业务特点,结合本分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业务操作工 作指引,实现PE财务顾问业务的标准化和业务的流程化;完善 财务顾问项目的营销、立项、推进、组织运作管理业务流程;实 行项目小组工作制度,落实项目承揽、承做的责任人;建立总分 支行业务联动机制,形成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二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操作水平。总行将通 过对分行产品经理、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或是通过第三方合作机 构提供的培训,加强对分行产品部门和客户部门的培训和技术支 持,提高业务操作水平,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扩大PE机构的合作平台。我行将多渠道整合 PE合作机构资源,建立我行与PE机构的合作资源库,积极搭建 有效的银企投三方合作平台。总行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筛选与我行经营理念、服务模式 相匹配的PE机构,建立总对总战略合作。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资质优秀 的PE机构合作,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实现全行 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建立全行企业项目资源库。

总行将进一步整合行内客户资源,通过问卷调查、客户经理 营销、分行报备等方式,对全行客户的PE投融资业务需求进行 摸底调查,由各分行初选、总行筛选出一批有真实PE投融资需 求、符合相应PE机构投融资标准、愿意聘任我行作为财务顾问 的客户,在全行范围内征集对私募融资业务有需求的成长性企 业,建立企业项目资源库。

第三十五条不断总结探索多种业务创新模式。

各分行要积极实践,大胆探索,通过与PE机构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互换的模式,优势互补,并及时进行案例总结、分析与 推广,开展业务经验交流,不断探索多种有效、规范的业务合作 模式。

PE机构或者PE投资企业在PE投融资业务过程中,对商业 银行有一定的流动资金需求。由于这些企业经常处于企业发展的 初期或尚未成熟阶段,传统的信贷管理政策很难为企业配套相应 的需求资金。为此,各分行应研究、创新各种融资模式为企业提 供服务,为那些发展前景较好、经营规范的企业提供合适的流动 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建立业务协调与联动机制。

(一)逐步建立起总行、分行、支行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调 机制,形成总行牵头协调、指导,各分行承办、参与,全行共同 发展的业务格局。

(二)建立客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在项目资源方面的联合营销 工作机制。

(三)建立公司银行与个人银行在客户资源共享方面的分工 协作机制;

(四)逐步完善跨分行业务的合作营销机制。

第三十七条完善细化业务激励考核机制和利益分配体系。PE财务顾问业务的成功开展,需要依赖于客户经理和产品 经理的专业素质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各分行应当建立该业务的 激励考核机制,平衡好客户经理与产品经理之间、各合作机构之 间的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实现业务的持续快速发 展。

第三十八条各分行要加强同当地创业投资协会、中小企业 协会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确保PE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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