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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招标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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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对内部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纪检监察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集团公司《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的选择公开招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以业主身份进行工程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的招标执行过程监督。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内容
第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通过参与资格预审、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人、投标人等调查取证,依法调阅与招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下属单位或重点项目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的选择等招标情况抽查,也可以组织企管、工程、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主要对以业主身份进行的工程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招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过程监督。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对集团公司合作单位信息库中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优先考虑;
24、凡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合作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参与内部招投标工作;
5、对参加BOT工程投标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到省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行为查询。
(二)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处理情况。
(三)清标过程的监督
1、清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确定的标底标价范围进行;
2、清标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清标期间不允许与外界联系,防止泄露机密。
(四)评标过程的监督
1、评标过程要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
2、评标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严格保密、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3、要断绝评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不得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有转包的问题;
3、是否按当场预定的中标候选人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章
监督程序
3第八条 招标人在拟招标前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开标、清标、评标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进行对投标人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
第十一条 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当场预定的中标候选人表上签字,或提出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清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清标、评标报告存档,同时报监察室一份,以备纪检监察组织检查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选择招标管理办法》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办法》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违反招投标办法、纪律的问题,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招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