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文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_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8: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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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统一、规范和完善各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管理,使之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依据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并参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新源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资料是各级文明单位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和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接受上级机关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级文明单位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有序。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要本着管理规范、使用方便、充分利用的原则进行,为方便工作和档案资料的检索、规档,各级文明单位一般建立和完善以下档案资料,并以此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单位概况性质、荣誉

1、单位名称、性质、规模;领导班子状况、机构设置、党群组织状况;干部职工人数、民族、年龄、性别构成、文化结构、技术职称状况;单位主要业务职能、单位经营服务范围、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及在同行业中所处水平。

2、本单位的各种资质证书和历年所获的各种荣誉(包括锦旗、证书、奖状、奖品等)复印件或照片。

(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综合资料

1、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组成及变化;

2、精神文明建设3—5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等;

3、文明单位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登记表、自查报告、自查打分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大事记、上级文明委命名和奖惩决定;

(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各种记录

1、会议记录: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负责部门研究工作、安排部署活动记录和召开有关会议记录;

2、学习、培训记录:单位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举办“三德” 培训及学习培训考试记录;

3、检查考核记录

(1)上级文明委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的检查验收情况及反馈的记录;(2)组织、纪检、纠风办等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建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记录;

(3)综治委、民宗委、爱卫会、绿化办、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对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族团结、环境卫生、绿化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记录。

4、各项创建活动记录

(1)单位内部开展的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争当文明职工、五好文明家庭以及开展的军民共建活动情况的记录;

(2)单位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情况的记录;

(3)单位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行业(系统)先进单位和表彰、树立各类先进典型情况的记录。

5、群众和社会反映记录;单位开展的群众测评、问卷调查、走访了解等情况的原始记录。

(四)精神文明建设各类文件

1、上级文明委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各类文件、电报、领导讲话等有关资料;

2、本单位下发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学习和活动安排的文件资料等;

3、本单位编发的反映单位全面建设的工作简报、信息等;

(五)各项规章制度

1、创建活动中建立的与精神文明建设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2、单位实行科学管理,加强业务建设所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

3、单位在落实各项制度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结果。

(六)照片、音像、电脑软盘资料

记录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各项活动的照片、录音、录象及电脑软盘等要单独整理,按以上五个立卷类分别立卷。

第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资料是为各级文明单位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而建立的,因此对其收集整理,要根据各级文明单位的工作需要而确定,并应按以上的分类规定,随时收集,随时整理。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一般应保存两年,到期后除应保留外,对无保留价值的资料要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整理过程中,对独份资料或一些原始稿件不能在本档案资料中保存的,而其它分类中又需要使用的,可用复印(制)件或照自代替。

第六条 音像资料归类存档时,使用专门的保管箱、袋,但必须按前面的分类规定标记清楚。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做到防火、防潮、防盗,并接受本单位档案人员的指导。

第八条 为便于上级机关检查和考核,精神文明建设档案应包括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全部资料。过期资料除保留有价值部分外,其余可加行封存保管。

第九条 文明单位转制、撤销或合并后,精神文明建设档案随单位其他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由文明单位分设而产生的新单位,自分设之日起,重新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新源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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