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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及对策
邹玉鸿(浙江省遂昌县石练镇政府323315)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抚养费征收已成为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现就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 原因和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抚养费征收已成为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认真查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并采取对策,提高征收到位率显得尤为重要。(1)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对人口计生工作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近几年来,我镇每年违法生育都有2—3人,如果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就极易造成违法生育的反弹。二是挫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基层干部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缺乏强制措施,左右为难,严格依法行政,则很难完成工作目标,有可能被考核扣分。三是影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违法生育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守法群众心理不平衡,容易在群众中间形成畸形攀比心理。个别地方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提高征收到位率,降低征收标准,甚至与征收对象讨价还价,严重影响了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和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
从征收情况看,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调查取证难。取证难是目前影响违法生育及时查处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违法生育由行政机关举证认定的规定,就目前计生系统的调查权利、调查手段、调查能力,使有的违法生育过程较隐蔽的案件无法取证、无法处理,对当事人不配和的更是难以调查取证,有的当事人还隐瞒事实真相、转移财产或人去楼空。二是特殊人群征收难。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和随意性较大,案件的查处工作难以展开;而贫困户、无业人员等人群因家庭困难无钱可交,征收难度加大。
三是强制执行难。尽管社会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有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家庭贫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法院有时也很难执行到位,无奈只能终止执行。
从征收对象上看,一是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二是一些群众违法生育后外出躲避或流动到外地超生,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难以查找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违法生育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到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有意形成对同一违法生育不能两次征收的既成事实,从而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从征收主体上看,一是县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不足,经费有限,不能适应执法的要求;二是执法手段有限,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过去征收工作中的一些蛮、硬做法不符合现在的执法工作;三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甚至违法行政,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
从征收数额上看,省《条例》对违法生育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但对征收中的“实际收入”的概念并不明确,实际 3 中难以操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很难从银行或税务等部门掌握违法生育者的收入情况。
从强制执行机关上看,一是人民法院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承担较多的强制执行案件确有实际困难;二是强制执行案件标的小、程序多、办案成本高、执行难度较大;三是由于违法生育当事人家庭困难,无缴纳能力,法院难以执行。
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几点建议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对广大育龄群众不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对违法生育者不能有效地惩戒,实际上也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不公平,影响到生育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严重的挑战,也影响到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抚养费征收氛围。要彻底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必须要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使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宣传,大造声势,充分利用计生宣传车、宣传标语、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宣传面广、影响大等优势特点,积极面向广大群众宣传“一法三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群众明白社会抚养费是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而从经济上 4 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不是行政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国家行为,计生部门只是在履行职责;使群众明白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使群众明白国家现行政策没有变,党和国家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变,国家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待没有变,对政策外生育的处罚力度没有变,澄清一些群众只要交钱就可以生孩子的错误认识。同时,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对有能力但拒不交纳者,发现一例,曝光一例,就案讲法,教育一片。(2)
(二)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力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进一步充实加强执法队伍,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办案经费和办案工具,做到执法有保障。同时要经常采取集中学习、考核评估、经验交流等方式,培养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要逐步形成以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为主体,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收,规范征收行为。
(三)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一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审查,确保计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二是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行政机关与群众的直接矛盾和冲突,把乡镇干部从矛盾焦点上解脱出来。同时,强制执行的过程,也是一次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通过营造浓厚的舆论声势,促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从惩罚为主向奖罚并举转变。要建立完善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体系。一方面加大奖励政策的研究和推行力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解决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破除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自觉地少生优生。目前,我们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夫妇60周岁后每年600元/人的奖励扶助政策,是行之有效,它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奖励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一手抓罚,一手抓奖,奖罚并重。真正实现从控制多生向引导少生、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的方向转化,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人性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3)
参考文献
(1)摘编自《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与应用,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编。
(2)摘编自《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编。(3)摘编自遂昌县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遂昌县计划生育局、遂昌县计划生育协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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