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车险代理出单点管理规定_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7: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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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代理出单点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险代理出单点的管理,明确代理出单点管理流程及办法,促进代理出单点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设置原则

第二条申请代理出单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是具有专业、兼业保险代理资格的公司;

2、代理出单点的营业场所,必须便于销售操作,必须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和形象;

第三条代理出单点设立,坚持成本预算原则:

1、分公司应当就代理点的业务规模、成本开支、电脑网络设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正确分析,科学预测成本开支、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

2、对于业务规模较小,效益不良,其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开支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代理出单点。

3、每个代理出单点基本业务规模,月均须达到2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出单令牌,达到30万以上业务规模的代理出单点方可同时申请电脑和打印机。

第四条代理出单点令牌及其设备,必须进行适当限制:

1、每个分公司,先期可申请配置十个代理出单点令牌,同时可申请配置电脑及打印机;

2、每个代理出单点,只允许申请一个令牌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不得无限制申请;

3、目前超过十家代理出单点的分公司,原则上不再增加令牌,自行内部调剂;

4、如超出十家代理出单点,确实需要再申报新的出单点,其新增一个出单点的年业务规模原则上必须达到600万以上、月均保费在50万以上方可申报。

运营规定

第五条代理点合作协议,必须严格审批

1、分公司应就代理点出单业务流程、业务系统使用权限、单证交接和保管、保费划付、手续费结算、费用开支、设备配置、人员安排等拟订《代理点出单合作协议》上报总公司车险部审批;车险部审核同意后,由总公司信息管理部为代理出单点进行系统设置。

2、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情况下,可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点出单合作协议》,分公司不得擅自与代理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分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好上述合作协议后,应将合作协议正本报总公司车险部备案。第六条出单人员

1、我司派出到代理出单点的出单人员或出单指导人员,必须是我司合格的上岗人员;

2、分公司对代理出单点的出单人员应进行业务操作培训,考核通过的才可以从事代理我司的出单工作。第七条承保操作

1、代理点所有出单操作流程,必须按照我司的车险承保操作实务执行;

2、代理出单点录单后,必须经由我司的核保人员核保,不得授 权代理点核保; 第八条单证管理

1、分公司应派财务部门专人管理代理点业务单证(包括发票)的发放、接收等工作,及时进行单证领用和接收登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代理出单点必须建立单证领用发放台帐、保单登记簿、单证销号作废登记簿并及时进行登记;

3、代理人领取单证时,代理出单点库存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公司预测的出单使用量,对于有价单证应当缴纳空白单证保证金,如有单证遗失则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4、代理人领取的单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放于安全的固定储藏处所内,不得携带空白单证外出;

5、代理点不得签发手工保单,否则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6、代理人每周五进行交单,交单时必须将所有已经打印的保单、发票(包括作废单证)全部交回我司,代理人交回保单资料中保单和发票的印刷流水号必须是连续的并且第一份保单资料的印刷流水号与上次交单的最后一份应该是连号的,不准有跳号现象;

7、对于代理点交回的单证,分公司单证交接管理人员必须逐单核对,确保保单资料齐全有效,且与系统内投保信息一致。回收的保单资料有缺号的,要求代理人书面说明原因交分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审核。对缺少承保资料的,要求代理出单点增补,如无法增补所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出单点承担。如该业务属我司规定必须验车的,则必须进行验车处理,验车资料在保单资料回收时一并交往我司。

8、分公司每月28日出具“代理人车险保险单证使用情况月报表”,对保险单证使用情况进行通报。第九条系统管理

1、代理点的代理人代码、由我司在系统中对应设置,出单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码出单,不准擅自使用其他代码;

2、代理点出单人员系统权限,仅限于单证录入、该代理点的业务查询;

3、系统的保单和发票的打印,必须录入单证上的印刷流水号打印,不得错号使用;

4、分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密码等登陆权限给代理点人员使用。

第十条、保费及手续费结算

1、分公司应在每月25号一次性收取本月保费,不得挂收应收保费,否则一律由代理点垫付,分公司在收到上述保费后,及时划付代理手续费;

2、车险代理手续费按照实收保费提取,不得以坐扣保险费的形式支取。

第十一条图章使用

1、分公司应指定专门的业务专用章,作为代理单证的专门使用图章,由分公司车险部经理保管使用,不得发放给代理点使用,可由专人将空白单证和发票敲印好图章提供给代理点使用;

2、代理点不得刻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代理点业务专用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代理点保单专用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代理点合同专用章”等任何与我司有关图章。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1、分公司必须专人负责与代理点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和业务监督。

2、分公司发现代理点存在违反协议行为或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指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总公司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附则

第十三条凡是终止代理出单合作关系,令牌转给其他代理出单点,必须重新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作其他用途的,必须经过信息管理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本规定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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