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评级办法.08.0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体系考核定级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AQ/T 1093-2011)的有效实施,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要求,持续提升井工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建设运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以下简称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
第四条 申报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三)不存在以下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6.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7.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18.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1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0.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2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22.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3.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5.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6.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
产品或者工艺的;
41.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4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43.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4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5.单回路供电的;
46.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47.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48.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49.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0.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1.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52.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 53.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级: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80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部分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调度和地面设施考核评分不低于70分)、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责任落实、安全文化、保障管理、基础管理、持续改进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三级: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70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部分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调度和地面设施考核评分不低于60分)、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责任落实、安全文化、保障管理、基础管理、持续改进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一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对取得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4.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级(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