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材料)_江苏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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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臵、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臵办法。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章

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臵、臵换办公用房的,应向 省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臵换 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 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臵、臵换办公用房,由省管 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机构设臵、编制、职能等情况,按照有关 标准进行审核,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国有 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政府。省政府委托省管理 局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在省

定”方案、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2.省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制订调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3.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申请调配办公用房的单位与省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省管理局审批后可以适当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及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房等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禁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6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省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超出部分应及时腾退移交给省管理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将办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省管理局,不得自行处臵。

3.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4.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 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 保密等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应按规定 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 商,确保取得实效。

第七章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多部门单位共同使用的楼宇或办公区应组建共管协调机构,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 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科学的管 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的,应予以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与党政机关脱钩的协会,应及时清理腾退所占用的机关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

第八章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臵、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臵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 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 排办公用房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 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 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

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5

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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