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经理移民_跨国移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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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快捷商业移民—L1签证

来源:一方海外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 次

美国快捷商业移民—L1签证(美国跨国公司经理签证)

一、独具优势的美国L1签证介绍: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每年都吸引着大批移民和访问者。L-1申请人是接受中国总公司的调遣去美国分公司工作,如果在美国没有分公司,总公司需要从设立分公司开始。L-1分为L-1A和L-1B两种,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7年,后者签发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行,L-1持有人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若美国的分公司成立一年后,L-1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依法申请美国的永久居留即“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的限制,基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与需要50万或100万美元的投资移民相比,L-1持有人不仅得到绿卡速度快,而且不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

二、L1签证项目优势

1、签证时间长,可自由往返:

首次签证时间为1-2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L-1A可长达7年,L-1B可长达5年。可自由往返中美之间,2、可快速取得绿卡

1年后可申请永久居民即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限制。此类申请,被定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不需向劳工局申请劳工卡,即可直接向美国移民归化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在申请人的绿卡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方可同时获得绿卡。

3、家属可随行,子女可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持L-2签证随行,配偶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可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4、允许有移民趋向

在签证申请过程中,签证官不得以申请人具有移民趋向而拒绝批准签证,因为L-1类别的签证在移民法上给了申请人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

5、不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

申请人不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即可全家赴美,其整个手续费及各类相关费用只需花约10多万人民币,与需要50万-100万美元的投资移民相比,L-1签证不仅得到绿卡速度快,而且不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

三、美国L1签证的申请条件:

(一)中**公司必须具备的资格

1、成立二年以上;

2、二年以上良好商业运营纪录;

3、有充足商业理由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二)个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1、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连续不断地在母公司工作;

2、其工作职务必须是经理、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

3、具有赴美工作的个人能力。

四、美国L1签证申请程序:

1、咨询及评估: 申请人咨询,美方律师免费专业评估资格;

2、成立分公司:以申请人在中国的母公司作为投资人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取得联邦税号和公司账号;

3、递交申请: 在美国境内向移民局递交L-1申请,并向移民局缴纳申请费;

4、面试培训: 取得移民局批准信后,进行专业面试辅导和专业培训;

5、领馆面谈: 在中国境内的美国使领馆预约面谈,获得L-1签证(若申请人想带上配偶和孩子同时面谈也可以,他们将获得L-2家属陪同签证)。

6、正式赴美:协助申请人订机票、体检、换外汇,讲解出入境注意事项,正式赴美。

五、办理周期:3—6个月。

美国L1签证所需材料清单

来源:一方海外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 次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文件:

1、个人简历(需说明某年某月在何处工作,担任何职务,什么职责);

2、学历证明文件;

3、母公司雇佣证明信(说明雇佣期限及工资状况);

4、母公司调派令或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即调派L1申请人来

美分公司任职的文件(证明工资多少?期限多长?管理员工数目?);

5、证明申请人个人能力及其管理专长的文件或证明;

6、护照复印件(若有);

二、中**公司需提供的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分配情况;

3、过去3年收入税表;

4、过去3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公司结构示意图或公司结构说明,员工名册、公司员工总数、各部门员工人数(调派人名字要在名册上)、申请人在公司的职位;

6、公司宣传手册或产品介手册;

7、与美国公司交易文件(合同、提单、信用证)。若有请提供。

8、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交易记录;

9、公司信笺纸数页(有公司名称抬头、公司徽记、公司地址);

10、公司主要办公室,工厂等建筑物照片

L-1从签证到绿卡

来源:一方海外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 次

跨国公司经理自申请L-1签证起,到一年后申请绿卡,已经成为企业人士移民美国的捷径,在美国设立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两年临时绿卡的限制。所以,虽然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引人注目却少人问津,而跨国公司移民却人人趋之若鹜。根据美国移民局最新公布的数字,申请百万投资移民批准的个案仅为444人(包括申请人的家属),而以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移民的人数,则为13,000人。所以可是肯定的是跨国公司经理申请L-1及其后移民的人数还会大大增加。申请绿卡的条件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凡以跨国公司经理资格申请绿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过去三年当中至少有一年担任国内公司的经理或主管一级职务;

2、来美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

3、美国分公司必须经营满一年以上;

4、国内总公司继续存在。

所谓经营,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是指“持续不断地、有规律的、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只要是持L-1签证来美工作,并且能够证明中国的公司在经营,而美国的分公司经营已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申请移民。

一般说来,前来美国开设新公司的经理们需在美经营一年之后方能申请,而对于美国分公司已经开办一年以上的经理们来说,以L-1身份抵美后就可以申请移民。身在国内的经理们则不必通过申请L-1,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

对于来美开设新公司的L-1经理们来说,要申请绿卡,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营业额,一是雇员人数。坊间流行的说法是营业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雇员人数在五至十人,方有资格申请绿卡。这种说法并不正确。有些人更以此为根据,请会计师为其“做到”五十万美元的营业额,甚至虚报利润,并多付联邦营业税,实为不智之举。

真实的情况是,移民法并未规定具体数目的营业额,也没有规定必须雇佣多少工作人员。L-1跨国公司经理或主管申请绿卡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何为经理

让我们具体看看经理的条件。1990年移民法中关于经理的定义为:

1、经理是指在一个公司中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职能;

2、经理既可以管理、监督下属专业人员的工作,也可负责公司或其部门某一不可或缺的职能。

3、有权雇佣并解雇工作人员,或负责公司高层工作但不直接管理工作人员;

4、有权对公司或其部门或职能的日程工作作出决策。

最近的案例表明,移民局不得以公司雇佣工作人员的多少来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理的条件。同样,移民局也不得以公司管理阶层的多少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属于主管人员。在不少案例中,整个美国分公司只有申请人一个雇员,一旦证明该申请人在行使经理的职责,绿卡的申请即顺利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经理工作的复杂性,如公司工作牵涉复杂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决定、投资的项目、商业计划的制定以及与供应商及客户的联络等,都是衡量是否经理的标准。另外,虽然L-1跨国公司经理的薪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资过低,则会被移民局视为不符合经理的条件。

(2)何为经营

所谓“经营”,移民局解释为“持续不断地、有规律地、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这一解释,单单有营业额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比如说,某美国分公司在一年当中未有任何经营活动,只在年底做成一笔金额颇大的生意,这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相比之下,另一美国分公司经营一家小型餐馆,每月营业额只有一万余元,反而符合经营的条件。

另外,移民法也不要求美国分公司必须有利润。这就意味着报所得税亏损的公司也有资格为其申请绿卡,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提供资料证明该公司有能力继续经营,也有能力发给员工薪水。这类证明材料可以包括银行资信证明、总公司投资证明、贷款证明等。

申请的程序和时间

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绿卡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I-140表)。目前,移民局的审批时间为两个月左右。

在I-140申请批准之后,跨国公司经理及其配偶和子女可提出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亦即绿卡申请(I-486),这类申请的批准时间为四个月左右。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一般不会面谈。

总之:简单地说只要美国分公司一直在经营,同时国内母公司仍然存在,持L1签证赴美的申请人一年后就能顺理成章地申请绿卡。

美国签证种类

来源:一方海外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 次 美国签证种类/美国签证类型(来自美国大使馆官方网站)

---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类型

非移民签证主要为“短期” 或“旅游访问”签证, 只允许您在美国做临时短期停留, 虽然”短期”停留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年。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主要根据申请人访美的首要目的进行划分。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持非移民签证访美的人员只能在美从事与其签证类别相关的事务。

请注意: 获得美国签证并不能保证您能最终进入美国。美国法律规定签证只是允许您申请进入美国的凭证。获得签证的人员将在美国入境港口接受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的检察。国土安全部官员批准绝大多数持有签证的申请人入境,但也有权拒绝某些人入境。

以下为主要的几种美国签证:

商务及旅游签证、团组休闲旅游(B1/B2签证)

学生签证(F和M签证)

交流访问学者签证(J签证)

短期工作签证(H、L、O和P签证)

家属签证(F2、M2、J2、L2和H4签证)

媒体工作者签证(I 签证)

过境签证(C签证)

美国签证种类/美国签证类型:

A-1签证:美国A1签证颁发给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签证:美国A2签证颁发给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签证:美国A3签证颁发给A1签证、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签证:美国B1签证颁发给商务考察人员

B-2签证:美国B2签证颁发给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签证:美国C1签证颁发给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签证:美国C2签证颁发给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签证:美国C3签证颁发给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签证:美国D1签证颁发给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签证:美国D2签证颁发给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签证:美国E1签证颁发给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签证:美国E2签证颁发给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签证:美国F1签证颁发给学者或学生

F-2签证:美国F2签证颁发给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签证:美国G1签证颁发给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签证:美国G2签证颁发给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签证:美国G3签证颁发给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签证:美国G4签证颁发给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签证:美国G5签证颁发给G1签证、G2签证、G3签证、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签证:美国H1a签证颁发给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签证:美国Hlb签证颁发给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签证:美国H2a签证颁发给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签证:美国H2b签证颁发给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签证:美国H3签证颁发给临时受训人员

H-4签证:美国H4签证颁发给H1签证、H2签证、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签证:美国I签证颁发给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签证:美国J1签证颁发给交换访问学者

J-2签证:美国J2签证颁发给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签证:美国K1签证颁发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签证:美国K2签证颁发给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签证:美国L1签证颁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签证:美国L2签证颁发给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签证:美国M1签证颁发给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签证:美国M2签证颁发给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签证:美国O1签证颁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签证:美国O2签证颁发给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签证:美国O3签证颁发给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签证:美国P1签证颁发给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签证:美国P2签证颁发给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签证:美国P3签证颁发给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签证:美国P4签证颁发给P1签证、P2签证、P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签证:美国Q1签证颁发给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签证:美国Q2签证颁发给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签证:美国R1签证颁发给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签证:美国R2签证颁发给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签证:美国NATO签证颁发给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

----以上信息来自来自美国大使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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