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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有关事宜的复函
作者:admin 发布:2012-06-09 编号:晋国土资办函〔2012〕35号
太原民营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
你局《关于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办理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时,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政府在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土地管理,省厅要求,各地今后在出让工业用地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三、在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调控政策之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工业用地
函 抄送: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