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_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3: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合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序[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内国土资源部因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旷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出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中请照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从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

下载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word格式文档
下载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