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1: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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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禁止

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

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联社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关于做好防范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风险的通知》(鄂银监发„2012‟34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四条 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 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旗联社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联社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 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 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第十条 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是查防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参与民间借贷和打击非法集资列为工作重要议程,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各网点从业人员之间一旦发现他人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上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知情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要严管细查,对因不查、漏查、虚查、查而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要引咎辞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管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法一指引”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防止内部员工和贷户内外勾结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等非法情况。

第十六条 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开展本社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排查,联社稽核监察部要开展全辖各网点负责人的不良行为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从业人员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担保;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保护;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充当融资中介;严禁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当当行业任职兼职。

第十八条 严禁员工与企业或个人之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严禁员工借用和占用客户资金;严禁利用客户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伊金霍洛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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