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珙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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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珙 县 公 安 局

文件

珙食药监发 „2008‟9号

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珙 县 公 安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

县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防止麻黄碱流入非法渠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去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08】5号)要求和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珙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麻黄碱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严格核实购买方的资质,登记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销售方应将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增值税发票严格管理,存档备查,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珙县公安局进行核查。

二、请各药品批发企业将2005年至2007年销售麻黄碱的销售记录于3月7日前报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登记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四、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2005年至2007年销售或使用麻黄碱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统计表于3月7日前报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附件:珙县开展麻黄碱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珙县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安全 监管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监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局办,市场科,安监科,稽查支队,市公安局。

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2月28日印

(共印600份)附件:

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珙县公安局 联合开展麻黄碱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防止麻黄碱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宾市公安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宜食药监发[2008]46号),结合珙县实际,制定开展麻黄碱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2005年至2007年各有关单位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及销售、使用(配制)情况;各有关单位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特别是跨省)购销情况,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购买方资质,采购员身份证明,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增殖税发票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一)企业、单位自查

3月1日前由全县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自查,填报麻黄碱经营企业、麻黄碱使用单位统计表,并将其自查报告及统计表报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二)专项检查

3月3日至4月1日,县食药监管局、公安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有关企业进行麻黄碱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统计表于4月4日前上报市食药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检查要求

(一)联合检查组应对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企业2005年以来销售麻黄碱原料药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发现骗购、流失的,由公安立案进行调查,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二)联合检查组应对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单位2005年至2007年的购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违法违规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

(三)联合检查组应对有关单位2005年以来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购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跨省购销的要逐笔核查其流向并汇总上报,发现骗购、流失的,由公安机关立专案进行调查,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四)3月8日前联合检查组应分别将检查情况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报送一次检查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检查情况。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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