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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2013年鼓励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吉党办发【2013】3号
为转变城乡居民就业观念,鼓励城乡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规范管理
劳动用工模式,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时间
(一)时间:2013年度(2013年1月1日—2013
年12月31日)。
(二)对象:本年度内参加乡(镇)级以上培训不
少于3天的,并合法参加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创业的本县
户籍常住人口(2010年1月1日前在本县常住的人口)。
1、农村户口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年龄须在18-60周岁。
2、城镇劳动力就业创收人员认定条件:18岁至享受退
休金前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为零就业家庭
成员(以劳动人事部门和社区已登记备案的资料为准);
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为低保人员(以民政、社区登
记备案的资料为准);④2013年新增创业人员,主要是指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待业人员、灵活就业
人员,含当年内办理工商注册个体经营证照且已经营的— 1 —
人员。
二、奖励标准
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年累计转移就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城镇户口的转移就业人员年创收1.5-2万元(含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年创收2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农业户口的转移就业人员年创收1-1.5万元(含1.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年创收1.5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转移就业方向
劳动力转移就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跨区域转移就业,即劳动力脱离自有农牧业生产向本人所在区域以外转移实现就业;二是产业转移就业,即劳动力脱离农牧业生产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具体为从事工业、矿业生产、制药、纺织、化工、加工业、手工制品、旅游娱乐,市政建设、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农机服务、修理修配、商业服务、饮食客房服务、农家乐、牧家乐、装卸、废品回收、环境卫生、特色种养殖业及大农业内部的代工、代牧、城镇就业人员包括到农村务农等,还包括其他提供劳务的行业。
四、认定机构
采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层层审核模式,最终由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各村(社区)每月对提出申请人员的务工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认定、公示并填写务工收入卡。乡(镇)每季度对各村(社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和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认定,并将结果报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五、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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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奖励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年累计转移就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城镇户口的就业人员年创收1.5万元以上,农业户口的转移就业人员年创收1万元以上。
2、农业户籍人员创收范围是指脱离自身土地和畜牧业生产之外的其它收入。
3、转移就业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用工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主(已实施的)的正式、简易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协议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
4、必须是经过村(社区)和乡(镇)备案并认可审核过的实际务工创收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奖励范围1、2013年前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城镇、农村户口的经营者。
2、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
3、政策性补贴收入不纳入劳动转移创收收入(如:低保户收入补贴、见习生和大学生从事农牧业生产补贴收入、复转军人转业补助金等收入)。
4、2013年前被列为城镇已就业人员。
5、没有合法用工合同或协议的人员。
6、不按程序申报的。
六、申领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转移务工人员和创业人员年底一次性兑现奖励。
1、申请: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就业务工人员持劳动合同或集体用工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用工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每月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前往外地务工人员需在外出务工前,向所在村(社区)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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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每月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务工情况。村(社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交所在乡(镇)。乡(镇)负责对村(社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本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资金奖励申请报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审核。④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依据本办法第八款,由出具方承担相应责任。
2、审核: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在接到乡(镇)初审意见后,会同县再就业办对涉及的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材料,采取企业走访、材料认定和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再审,核实相关情况,确定奖励资金金额。
3、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务工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4、拨付:由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县再就业办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后,交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县财政局在接到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的奖励资金申请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各乡(镇)。由乡(镇)采取集中公开发放的形式,按照核定后的奖励金额发放给外出务工人员。
七、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联合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对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关款项、减少或停止对该乡(镇)的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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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本办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严禁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审核、申报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以上情况的乡(镇)、村(社区)的领导要追求其行政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发生违规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注意事项
各乡(镇)要及时掌握本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情况,做好转移人员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动态跟踪管理,并完善相关档案,以备后查。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县统筹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培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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