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_干部交流轮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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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嘉兴市监察局

嘉纪发[2009]33号 中共嘉兴市纪委

关于印发《嘉兴市纪委监察局干部

轮岗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级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本委各室:

现将《嘉兴市纪委监察局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纪委

嘉兴市监察局

2009年9月29日

嘉兴市纪委监察局

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干部队伍实际,现就委局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轮岗交流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目标,通过轮岗交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不断提升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轮岗交流方式和对象

(一)轮岗交流方式

干部轮岗交流主要是同职级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委局机关内部轮岗交流为主,积极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的轮岗交流和互挂交流工作,逐步形成干部交流工作机制。

(二)轮岗交流对象

1、委局机关干部在同一处室工作满8年的,应当交流;

2、委局机关室主任、副主任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机构任职满10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4、当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合计达20%以上的,应当交流;

5、根据工作需要,有利于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轮岗交流程序

1、轮岗交流。重点是推进委局机关内部、委局机关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之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之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轮岗交流工作,由干部管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轮岗交流的条件,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轮岗交流对象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2、互挂交流。重点是推进委局机关与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委局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跨区域、跨部门和跨系统的干部挂职交流。互挂交流工作,由干部管理

室按照“出一进一”的原则,与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协商沟通后,研究制定互挂交流工作方案,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互挂交流对象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市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新进干部,原则上要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挂职锻炼3个月。

四、轮岗交流要求

1、各级领导要把实施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作为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抓好宣传,强化教育引导。

2、干部管理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轮岗交流的工作安排,严密组织实施,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3、轮岗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提高综合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认识,主动参与。人选确定后,干部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主题词: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通知送: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中共嘉兴市纪委办公室2009年9月29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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