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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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主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特别约定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即收到付款通知书后的14日内)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就保险费到账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未特别指定时,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未特别指定时,受益人为其法定监护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11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投保人团体的成员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完整的病史资料(如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五)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手术者,还需提供手术记录;
(六)意外事故导致的就诊,必须提供意外事故情况说明,其中涉及相关机构时,需提供该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伤事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警方处理结果通知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七)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1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或变更信息的,应在变动之后30日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后,自变动当日零时起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在变动之后30日之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足3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以上被保险人变动的书面通知为每月一次,变动涉及的应收保险费和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统一在保险期间届满起60日内进行结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该团体不从事经营活动,则没有该登记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对于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于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11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递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含两大部分,必选的重大疾病和可选的重大疾病。其中,第1种至第25种为必选的重大疾病,全部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至第35种为保险人增加的可选的10种重大疾病,具体投保范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35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女性被保险人不适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11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 11
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保险人仅向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年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保险人仅向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年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1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仅向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年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9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 ②网织红细胞<1%;
9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的典型改变。
要确认多发性硬化症的诊断,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至少6个月的持续神经系统损害的记录,或者间隔1个月以上至少2次临床发作就诊记录,或者至少1次临床发作就诊记录并同时提供脑脊液检查及脑部MRI典型改变。
(二十七)侵蚀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二十八)坏死性筋膜炎
指肢体或躯干肌肉之浅及/或深筋膜受到感染,病情往往属暴发性并需要实时进行手术及清创术阻止病情恶化。诊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典型临床表现;(2)细菌学检查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失去功能超过180天。(二十九)肌营养不良症
是指由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Duchenne型营养不良症(DMD)(严重性假肥大型营养不良症),Becker型(BMD)(良性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或者肢带型肌营养不良症。(不包含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清肌酸磷酸激酶(CPK)报告。该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地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进行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必须永久卧床,没有他人帮助不能自己起床。且有相关医疗记录显示这种情况持续至少3个月。
(三十)急性脊髓灰质炎
是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11
(三十一)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三十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三十三)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3名以上(含3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清单中所载人员。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8周岁(含)以上必须为全日制学校学生。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或满足特定条件的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或医院条件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 11
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1-25%)×(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