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西路政第五大队车辆安全管理规范_试验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7: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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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路政第五大队车辆安全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好鄂西办[2010]48号文件《鄂西管理处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鄂西办[2011]6号文件《鄂西管理处车辆维修使用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规范车辆管理、抓好安全行车;经大队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范来强化车辆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队车辆驾驶员必须经管理处领导和大队领导考核同意后方可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不得“动车”。

第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履行管理处规定的岗位职责,服从上级管理,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

第三条 大队车辆管理员主持全大队的日常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四条 当班驾驶员每天必须保证车内外干净整洁、车载装备完好齐全。

第五条 按要求详细填写好行车日志,并做好车辆卫生、车辆出勤、安全检查、维修保养、事故等事项的处理、记录和相关归档工作,确保大队车辆随时运转正常。

第三章 驾驶员学习

第六条 驾驶员在备勤时应该认真学习驾车安全常识和车辆保养维修技能,保证每个月有两篇学习笔记或一篇学习心得。

第七条 大队的车辆管理员每月必须组织一次驾驶方面的集中学习及安全培训;驾驶员要不断总结和积累驾驶技能,自觉养成安全行车的好习惯。

第四章 车辆卫生

第八条 大队所有车辆卫生实行定车定人,严格按大队卫生

区分配制度进行考核,外业班长和当班司机是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在岗驾驶员必须在每周三和每周日组织一次车辆保洁、车况安全检查及违章记录查询的处理,包括车载装备和应急装备的整理。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外勤车辆的安全责任人是当班驾驶员和当班班长,确保上路巡查、超限处理、事故处理等外勤紧急任务的安全;车辆上路巡查时间不得随意下道,如有特殊情况需下道的,必须由当班班长报告大队领导说明情况后征得同意,并在行车日志上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大队的备勤车辆未经大队领导批准不得私自使用,确实需要外出用车的,必须报告大队领导和内业管理员,并填写出车单作好记录,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大队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严格按照《鄂西管理处车辆维修使用补充管理规定》执行,按审批程序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安排,报大队领导和内业管理员审批后方可执行。车辆需维修保养时,当班驾驶员必须全程负责,积极督促配合修理技术员查找问题、精心维修、做好记录归档。

第五章 驾驶员交接班

第十四条 驾驶员休假前必须履行交班职责,与外业班组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交班前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和不能及时处理的遗留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下一班驾驶员(可以发手机短信相互告知),并在行车日志上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大队会通过后生效执行,违反者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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