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办法(初稿)_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6: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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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主营业务能正常运营的有引进人才需要的优质国有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条 用人申报

由用人单位填报企业招录人员方案,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企业改制联审小组讨论通过,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人员录用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人方式采用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录用。

(一)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区国资办会同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1.公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12.公开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2)用人企业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

(3)区国资办、区人社局会同用人企业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4)用人企业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医院为省、市、区综合性医院;

(5)用人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核;

(6)用人企业提出拟聘用意见并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

(二)直接考核录用。区属国有企业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急需用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办、区人社局调查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1.直接考核录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2.直接考核录用程序

(1)资格审查。直接考核录用人员须带上最高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专业证书、获奖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区国资办、区人社局会同用人企业对直接考核录用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企业人才的素质。

(3)用人企业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4)用人企业提出拟录用意见并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

(三)办理录用手续。区国资办、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

(一)国有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

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一)国有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

度。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国有企业负责考核,期满

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报区国资办备案。

2.平时考核:由国有企业各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

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区国资办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国有企业负责拟制及修订。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3.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国有企业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区国资办保存,作为确定企业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企业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办法参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建立培训机制

(一)国有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

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在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和完善知识更新培训机制,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二)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三)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

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用人企业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档案移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附则

第八条本意见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主题词:人事国有企业△管理通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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