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补充——我国缺陷和完善_第八章缺陷习题和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4: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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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

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我国法律规范关于正式听证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规定,与国外的正式听证制度相比,不具有可操作性,且用语很不规范,尚不完善的一些重要和具有实质意义的原则及制度,使实践中的许多正式听证流于形式。而且,因为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更甚者成为了某些领域某些部门用于装演门面、粉饰太平的代名词。

制度设置层面的缺陷

1、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

四部法律有规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2、听证主持人选任不合理

因为行政听证制度有着较强的程序性,所以听证主持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听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作为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均发挥重要作用的听证主持人来说,应具有中立性与公正性的特征,所以较为健全的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建立,是组织听证的必要保障。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导致我国听证主持人的身份较为含糊。现有主持人任用机制大大降低了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主要是现有制度下主持人对行政机关过分的利益依赖所导致。

3、没有建立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鉴于听证笔录的效力部分缺失,将会对行政机关缺乏强制约束力。没有将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加以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就是表示听证会实质上只是“听”而不是“取”,只不过是摆摆架子、走走过场罢了。

4、听证程序的参加人范围狭窄

行政听证程序的参加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申请人。第二,听证组织者。第三,利害关系人 第四,旁听者

但是从已经制定的有关听证制度的法律来看,无论是对于听证的组织者,还是对于主持人和利害关系人等,目前我国对这些都还是比较笼统的规定。

例如,在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方面,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权益的人,却不包括那些权益受到间接影响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这就相当于变相地剥夺了间接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这样规定虽然是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方便,但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隐藏了极大可能的侵害。

(三)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1、行政听证公开度不足 行政听证的透明度不够高、公开性不足,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这首先表现为听证信息的不公开。由于在对听证信息的公开发布方面,我国大多数听证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立法方面的缺陷。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

要想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救济体制。而在听证的程序、听证的范围等方面,现有的有关听证的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相当模糊,对听证程序监督和救济的规定更是很少。因为行政机关在进行听证时不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更是无据可依,所以这样会容易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还可能无从救济那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四)民众听证理念的缺失

在我国,由于中国长期的集权体制和受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程序的重要性一直不被民众及社会各方面重视,缺乏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义的意识。不仅在立法和执法中对此有所忽视,民众的权利意识非常的薄弱,而且参与听证的热情也不高。

完善建议:

(一)逐步适当的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逐步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第二,逐步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逐步将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抽象行政行为。

(二)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

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人选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其选任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美的行政法官制,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采用后一种作法的国家和地区占绝大多数。

2、听证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

1法律方面的要求

听证主持人应当能熟悉那些涉及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够自如地运用,这是对听证主持人在法律方面的要求。2业务方面的要求

由于各个不同行业的行政执法的技术指标和管理特点有着差异性,所以这就对听证主持人有了一定的要求。3修养方面的要求

听证主持人在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修养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其中包括了要求其能认清自己的角色和职责,要求其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还要求其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除此之外,还要求其应树立客观、公正、公平的良好形象。

3、建立类似行政法官制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首长指定制是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主持人制度,然而这只能是作为逐步向行政法官制过渡的临时性制度,最终,我们还是要建立类似于行政法官制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第一,要逐步建立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队伍以就要以现有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

第二,借鉴世界通行的通过考试确定听证主持人的办法,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听证主持人资格考试制度。第三,听证主持人应遵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个人偏见的问题出现时,听证主持人应回避。

第四,在主持人制度里,听证主持人单方面接触是被禁止。

第五,与保障听证主持人保持相对独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三)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四)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五)行政听证程序透明化、公开化

(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

(七)强化行政听证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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