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新农办在职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办法_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3: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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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新农办在职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办法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是党和国家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关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保山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昌办发〔2007〕9号)对在职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和天数

1.参加工作年限不满5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参加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限满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临时工除外的所有在职人员,比照以上规定年限和天数轮休公休假。

二、轮休、公休办法

1.以科室为单位安排在职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

2.各科室于每年12月底拟定本科室干部职工下年度的轮休计划,并汇总到综合科,由综合科按各科室的轮休计划逐月统筹安排轮休。每个干部职工的年度公休假天数最多可分两次轮休,两次轮休后仍有剩余的,不再安排轮休。轮休遇星期

六、星期天,计入公休假天数。

3.干部职工因私事请假,尽量使用公休假、公休假用完后仍需要请假的,只能请事假。

4.各科室要正确处理好干部职工轮休与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关系,既不能以工作忙为由不安排科室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又不能因干部职工轮休公休假影响本科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5.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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