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7月9号_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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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竹香,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96x,住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兴村6组,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忠厚,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732,住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心村3组1号,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6日做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一、请求撤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16日做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在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社区卫生室的医疗费用2449元以及在治疗期间16天的误工费:60元/天×16天=960元,护理费80元/天×16天=128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找到新证据

1、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举证的第五条医疗费用(在茨竹镇

秦家卫生室的医疗费用)。在拿到判决书后,上诉人找到茨竹镇秦家卫生室的负责人,并要求该负责人按原来的医疗费用补开了正规的医药专用收据。在渝北区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只是写明右大腿

中段两处创口结痂,创口结痂并未痊愈,在上诉人回家几天后,大腿伤口又开始发炎流黄水,但是考虑到渝北区人民医院的费用太贵,当时被上诉人又不愿意支付费用,所以才到茨竹镇秦家卫生室进行消炎治疗。请求法院派工作人员到茨竹镇秦家卫生室进行调查核实。

2、被上诉人养的狗根本就无养狗证,在上诉人被咬转院后,被上诉人

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支付后面的医疗费用,请法院适当考虑被狗咬伤后30年潜伏期的相关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竹香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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