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_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2: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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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质收费行为。

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适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央垂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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