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扶持产业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肥市产业政策”。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做大做强
3.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比办法每年年底另行制定。
4.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首次入围全省企业(综合)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合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
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2.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对我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1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15.鼓励发展生产服务型制造,支持经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工业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采购、研发、财务、营销、结算中心等总部型机构。
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奖补5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1万元。对当年命名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补。
20.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2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市知名
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29.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0.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开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与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
四、附则
35.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36.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7.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会同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8.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臵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8.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臵。
1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15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享受)
对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超出50%部分的每件专利再奖励1000元。
14.对区内企业实际应用自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的,按该项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2年、第3年的年费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6.专利中介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且当年授权率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支持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由开发区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成果转化
20.给予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举办主题论坛费用50%
六、附则
27.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28.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其他:
(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2)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30.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55.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50亩以上、不足150亩的,每亩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按市级政策执行。
7.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对新建瓜蒌、丝瓜、蓝莓和樱桃特色农产品基地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3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市重点造林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8.支持连栋温控大棚建设。对新建净面积2000及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园林水果瓜果类为2000及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净面积8000及8000平方米以上(园林水果瓜果类达10000及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级政策执行。
9.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2013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满三
7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3.设立税融通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区财政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0.5%的担保费补贴。
中小企业成功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的,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设立续贷“过桥”业务补助资金。对能够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合9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其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金收入的5%。
(4)对基金在开发区内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不含各级政府基金)30%的,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9.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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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10.对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且通过年度试点考核,给予奖励。菜市场5万元,超市总部5万元、门店3万元,团体消费单位总部5万元、门店1万元。
(三)支持特色餐饮发展
11.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
115.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当年离岸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7.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8.新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
3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新注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专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支持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2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
25.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6.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八)促进外贸发展
5律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33.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34.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在我区区域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市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38.我区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744.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45.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6.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47.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9(4)专业技术人才:已取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二级以上的人才。
(5)高学历人才:全日制一本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6)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
(7)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企业一线工作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扶持政策
4.高层次科技人才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
(3)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安徽省首席专家、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安徽省“皖江学者”、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安徽省“百
1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设立就业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区内机构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开发区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管委会为其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费人才公寓或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当年在开发区新购买住房的,给予总房款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7.设立子女教育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进入开发区中小学就读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海外归国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其子女就读于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学校且采用国外模式和内容教学的,每名子女每学年补助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名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教育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8.设立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开发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的70%,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设立创业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开发区创业,租赁办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
3家、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安徽省“皖江学者”、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安徽省“百人计划”、合肥市“百人计划”、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和合肥市“228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安徽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选合肥市“庐州英才”、合肥市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市级人才项目认定或资助人选,与其相同层次的外市专家等,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3.设立项目资助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设立工作平台补助资金。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15.设立科研课题奖励补助资金。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在站期间申报的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
5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每名专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1.设立“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资金。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作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按5000元、1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2.设立开发区“友谊奖”。表彰奖励为开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外专人才,开发区“友谊奖”每2年评选一次,以精神奖励为主,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政策
23.设立人才引进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从市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职称、执业二级1000元/人,副高职称、执业一级3000元/人,正高职称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七、高学历人才扶持政策
24.设立住房补助资金。企业当年引进、招聘高学历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助。
25.设立企业招聘补助资金。鼓励区内企业到“985”“211”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对经高校证明并有实际招聘成果的,按实际发生的各类招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次补
730.设立职业介绍补助资金。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组织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3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助。
31.设立技工(职业)院校人才输送补助资金。对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为区内企业输送学生实习3个月以上,或者输送毕业生就业且稳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用工补助,该补助先拨付给区内企业,由企业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各类院校。
32.设立“以工带工”补助资金。对企业新员工通过老员工推荐入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对推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3.设立人力资源输入基地补助资金。对我区当年新授牌的“人力资源输入基地”,给予10万元/个/年的工作经费补助。完成输送任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未完成输送任务的基地按完成比例补助。
34.设立拓展省外人力资源市场补助资金。区内人力资源机构从省外人力资源市场为区内企业招工服务累计达5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5.设立新员工培训补助资金。企业为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30课时以上,且接受培训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元/人的培训补助。
36.设立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补助资金。企业利用自身
943.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为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臵,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鼓励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属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3.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按照 “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拟上市企业退回预拨资金。
4.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
112.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发债企业扶持政策
13.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75万元。
五、附则
14.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15.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拟上市企业申请以上奖补资金,须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因自身原因自上市辅导备案后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本政策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17.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18.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区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2000元/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万-100万(不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实体以及科技型企业,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
5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有效期按规定执行;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区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人事劳动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