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二届次会议第130号提案的答复_政协会议提案的回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2: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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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二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停止扣缴参公单位公务员失业保险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建议涉及有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仍然属于事业单位,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就此类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仍按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政发〔2008〕**号)第二条也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含参公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此,目前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然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失业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劳社信访函〔2008〕*号)、《失业保险条例》与《公务员法》没有相抵触,因为《公务员法》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公务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在《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的“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和第八十五条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中都提到了失业保险,而是《失业保险条例》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没有修正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畴。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否包含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我们也在等待国家出台施行《社会保险法》细则中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就我们宣传工作不到位应向您道歉,因为**县失业保险管理所对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征缴失业保险费,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区财政厅与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失业险〔2002〕10号)等规定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存在践踏法律的行为。

四、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开展、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践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我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是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希望市各主管部门与市人社局携手,共同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也请求市政协委员继续对我们的社会保险工作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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