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物流运输服务方针”。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
2、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3、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
4、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5、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模拟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
6、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
8、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5]219号)
9、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0]8号)
10、海峡直航对台优惠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4号)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63号)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63号)
11、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对铁路运输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税[2004]36号)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伪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税[2006]17号)
12、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财税[2009]132号)
13、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15、我省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鲁财税[2007]2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电车;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即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且运行线路起止地有一方在行政村(不包括镇驻地行政村),为农民出行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载运行人的渡船。
16、对铁道部门本身启用的经营帐簿,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帖印花税票。([1989]鲁税三字40号)
17、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8、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9、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2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21、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2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24号)
2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仓储设施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财税[2012]13号)
24、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25、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1]9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