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员工违纪,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
(作者:马振勇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姚某2003年5月10日入职新兴公司,2007年4月初,姚某口头向新兴公司请病假,要求回老家汕头看病,但一直没有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2007年6月11日,姚某从汕头传真一份《出院证明书》给新兴公司,内容是姚某于2007年4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在汕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5日,新兴公司向汕头市人民医院查证得知,姚某传真的《出院证明书》系伪造。此后,姚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新兴公司认为,姚某伪造出院证明,且病假期满后不来公司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遂停发了姚某的工资,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2007年9月14日,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兴公司支付2007年4月6日至9月13日的工资200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并以新兴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新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500元。新兴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在《深圳商报》刊登通知,宣布以旷工为由辞退姚某。
[审理情况]
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姚某与新兴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姚某认为,其提供的出院证明并非伪造,因此2007年6月11日之前的行为不是旷工,至于6月11日以后,新兴公司一直不安排工作,导致其客观上无法上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姚某提出解除的时间。而新兴公司则认为,姚某从2007年4月6日以虚假的出院证明休病假,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姚某旷工为由辞退姚某,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为2007年10月31日。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新兴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汕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在2007年4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姚某并未在该院就医,姚某出具的该院出院证明系伪造。因此,姚某在2007年4月6日以后的行为应视为旷工,新兴公司可不予支付4月6日以后至查明事实之日止的工资。但新兴公司发现姚某的病假不实后,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安排相应的工作,应按停工工资支付其2007年7月5日至9月13日的工资,而实际上新兴公司未发放上述工资,已构成拖欠,姚某以新兴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新兴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未及时作出处理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实践中,常有员工未经请假而不上班或者请假期满后未续假而不上班,多数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该员工属于“擅自离职”或者“自行离职”,直接作出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处理,但未作出书面的处罚决定,进而导致员工事后追讨工 1
资、甚至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果。
本案中,姚某主张其2007年4月6日至6月11日休病假,但其提交的出院证明已被证明系伪造,因此其休病假的事实不存在,其该期间的行为属于旷工。2007年7月5日,新兴公司查明了姚某旷工的事实,但并未及时依据公司关于“旷工三日以上无条件辞退”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罚决定,而是直接采取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处理措施,直至姚某将争议提交仲裁后,才于2007年10月31日在报纸上刊登关于辞退姚某的决定,而姚某在仲裁时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新兴公司在此后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决定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