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及破解路径_维稳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00: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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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及破解路径

一、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农保现行财政负担和分担机制不尽合理,阻碍了新农保的有效推进 现行新农保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分担结构是以东、中、西部为划分基础的: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50 % 基础养老金,负担中西部地区100%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补贴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这种财政分担方式容易造成东部地区内部经济欠发达市或县,尤其是贫困县财政负担过重,并导致地方财政压力不断上移,不利于新农保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制度的有效推进。

(二)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不利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不同年龄的农民在参保缴费时的表现截然不同:越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农民参保率越高,而作为制度缴费主体的年轻农民参保率却偏低。

(三)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尚未实现,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国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制度,即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实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则实行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对接,决定着新农保养老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责任分担结构不同。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参保个人;而城镇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第二,统筹部分构成不同。新农保的统筹部分中西部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50 % ;城镇养老保险的统筹由企业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第三,新农保中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地方补贴的部分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城镇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私人所有不同。第四,缴费的标准有差别。城镇养老保险的标准较高(企业负担20 %,个人负担8%),且带有强制性,因此相对积累较高;新农保缴费标准很低(参保农民按100、200、300、400、500 元5 档缴费),采取自愿的原则,因此积累低。第五,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不同。城镇养老保险要求缴费必须累计满15 年;而新农保要求满60,由其子女代为缴费,若年龄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 年,按年缴,允许补交;距领取年龄超过15 的,按年缴费不得低于15 年。第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不同。新农保制度每人每月55 元基础养老金给付;而城镇养老保险月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而且是月缴,因此积累较多。综上可知,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在诸多方面的差别,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对接上的困难,这必然导致我国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难以实现。

(四)、省、市新农保政策未能细化,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业务操作系统操作不便及功能不全等,对业务操作产生了一定影响。现行的省、市实施办法过于笼统,未能细化,导致基层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现实性问题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确定的执行标准和口径,从而影响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如: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在系统中体现,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查询参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时还需要与邮储银行联系,导致工作不便,对整体业务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五)、五险合一进程缓慢,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缺少衔接政策。2008年宿迁市政府办曾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由于只是属于指导意见的性质,文件在新、老农保及新农保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转移和衔接方面,只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框架说明,未能制定出实施细则,导致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仍然处于各自为战的境地,未能实现资源整合和业务衔接,影响了工作效率。

(六)、新农保待遇审核、发放制度不健全,存在资金流失风险。新农保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学习和借鉴,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新农保工作重心全部放在了保费收取和档案录入上,未能及时建立相关待遇审核、资格认证制度,有乡镇初审时对上报人员未能做到逐一审核即公示上报,再加上个别乡、村存在死亡隐瞒不报情况,以致出现了冒领、套领、重复领取和已领取其它社会保险又领新农保的事例,新农保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失风险。

二、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应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

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仅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即使同一地区也发展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新农保的有效推进,应改革现在的财政负担机制。

首先,改革当前的按东、中和西部划分财政的分担机制。应建立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机制。根据各地区的GDP、居民生活水平、财政收入和人口流动情况等指标为基础的综合评价体系,按情况不同细化出不同的等级,根据经济发展的等级不同建立不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央的负担比例降低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

其次,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降低个人账户的补贴标准。新农保规定60 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 元。按恩格尔计算,其标准仅能达到最低保障水平,相对过低。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增加财政的支出水平,适应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但《意见》中规定地方财政在负担部分基础养老金的同时还要对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补贴30 元。这本来就已经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还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这是个两难的境地。因此应适当降低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或者干脆由中央来补贴个人账户部分,从而使地方财政有能力提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最后,不宜盲目追求农民参保率。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地区,不应盲目地追求参保率,否则会造成财政的不堪重负。国家新农保制定的目标是到2020 年实现全覆盖,因此对于欠经济发达地区没有必要去提前实现这个目标,应根据自己的财政水平,循序渐进地完成任务。否则出现太多的财政窟窿,造成新农保的无法实现。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账户参保激励机制

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参保激励机制,合理解决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等问题,提高农民总体的参保率。

首先,提高农民的参保年龄,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突显政府的对参保的激励功能。农村人口的就业平均年龄大约为21 岁,因此建议将参保年龄提高到21 岁,使参保人有经济能力参保。改变原来不分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没有区别的情况,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缴费年限越长,超过15 年后,每年或每5 年的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做适当的上调一定比例;同时应鼓励农民选择高档次的个人账户进行激励,选择的档次越高,个人账户的补贴就越高,但在补贴时就兼顾公平,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在补贴时就采取累退的方式。

其次,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一项新的政策的认识和接纳,都需要一定的过程。但很多试点地区因经费不足,宣传不到位的现象很严重。在调研过程中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非常了解的只占2%,比较了解仅为9.9%,总体新农保政策认知度不足12 %。很多农民对新农保的制度认识不够,对加入新农保的作用还不太理解,加之60 岁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目前还太低,因此造成了某些试点地区的参保率不高。因此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地了解新农保的各种政策,确实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组成新农保推广工作组,分期分批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户中进行宣传、注册和登记,把党的强农惠农的思想给农民讲清,争取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尽可能地参保。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新农保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农民养老金的顺利发放。

(三)统筹协调各项农村福利政策,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

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缴费标准和统筹的构成不同,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必须确定一个对接路径。新农保的统筹由各级财政负担,体现不出互济性。而基础养老金由国家中央财政补贴55 元,然后根据特价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还进行相应地调整,因此与参保人缴费年限无关;而城镇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首先应实现缴费年限的对接。

(四)、建议省、市结合基层反馈意见,细化新农保政策,及时对省新农保业务软件进行改进升级,确保新农保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快“五险合一“进程,出台相关衔接政策,彻底解决新农保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减少重复劳动,减轻工作强度,切实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六)、建立健全新农保待遇审核及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加强风险点防范意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县政府应尽快出台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以制度促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民政、公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获取准确的死亡人员信息,防止冒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举报;严格奖惩,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对死亡隐瞒不报的村组协办员追究责任,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杜绝养老金的流失。

总之,在贯彻新农保的过程中,各地区的政策执行者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允许长期在本地居住、就业的外地居民,参加本地的城镇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同时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转移接续的政策创新,同时联通各政策的数据信息平台,真正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最终实现全国社会福利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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