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
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
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护林员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第十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6.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7.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 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 , 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附件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
合
同
书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个人)(乡
村
组)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纳入中央或省级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范围为
村
组,小班(宗地)号:
村
组,小班(宗地)号:
管护面积为
亩。管护的四至界址为:东:
南:
西:
北:
。管护范围见附件1:1万公益林小班(宗地)地形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辖范围、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责任及要求。
2.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并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或乙方有其它因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可解聘乙方专职护林员资格,由甲方另行聘请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从其工资中扣除。
3.在年底组织人员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考核结果,确定护林员工资。护林员工资的发放从国家和省拨付至县财政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提取,支付乙方护林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甲方在县财政为乙方建立银行帐户),一次性付给乙方。
4.对乙方参与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明确管护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山场座落、四至界线、面积。2.负责对管护范围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上山巡查,并做好巡山记录,定期向甲方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及时发现、扑救管护区生态公益林火灾,监测森林病虫害,保证管护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若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及辖区森林派出所报告。
4.保护好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5.乙方自己若有特殊因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6.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7.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公益林管护工资权利,管护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在以保护好公益林资源为前提条件下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4.附件:管护公益林小班地形图(1:10000)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