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实践报告(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_权益保护实践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9: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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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祖祖辈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自20世纪80年代末依赖,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成了城市里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艰辛工作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城市的繁荣与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外来务工人员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者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先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工作的过程中,在挣得微薄的血汗钱的同时,遭遇着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农民工自己本人,更关系到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直接牵涉到的利害关系人就有3-5亿人之多。就从这一角度来说,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就不能不说是个大问题了。

为此,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调研”的暑期社会实践。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在前期理论准备的基础上,一方面继续执行预先拟定的计划,继续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和案例研究;另一方面制作调查问卷表,拟定访谈提纲、积极联系调查地点和相关单位。在8名同学的集体努力下完成了对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调研工作。在本次实践活动中,实践小分队的同学共走访外来务工人员千余人,完成调查问卷近600份,并慰问了工作在杭州地铁第一线上的工人们,联合社区在超市门口设立咨询点为外来务工人员解答劳动合同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及目前保护现状

外来务工人员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务工人员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务工人员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务工人员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就目前看来,我国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现状不是很乐观。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大省,有众多外来务工人员,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切实关系到浙江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受损的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重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受损涉及的方面之宽且比例不断上升;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和因工资拖欠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和生活卫生缺乏保障;保险和薪酬问题;司法部门的专门立法力度不够等。

二、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现状中的积极因素

近几年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的重大问题,随着各级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劳动部门严格执法,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问卷的相关问题和以往调查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积极因素主要有:

1.劳动法意识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明显的提高。

2.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就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多数务工人员的工资可以按时领到,并且工资稳定在1200元左右。3.外来务工人员对职业病有所了解并开始重视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执法部门对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作用增大。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约45%的人知道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三、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歧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和观念仍然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务工人员总量供大于求,务工人员的文化职业素质整体上仍然偏低,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有限,加之我国劳动立法严重滞后,执法力度不强,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侵害务工人员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产生的效力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规范、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劳务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不同权、不同待遇。劳动合同

签订时间不规范,劳动合同形式不合法,对试用期约定不合法等。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未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较为普遍。

2.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侵害。许多私营企业尽量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农民工劳动报酬,有些企业变相提高劳动定额,有些企业超时工作不付加班费。农民工工资还经常被拖欠甚至被克扣,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更为突出。同时由于执法不严等原因,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较低。并且用人单位不按标准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加班费,不支付假期工资和停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3.未执行劳动工时制和超时加班现象严重。超时劳动现象普遍。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05小时,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反映,长年累月没有休息过。

4.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社会保险严重混乱。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企业基本上都给务工人员买保险,但就保险的额度和金额则按照务工人员原籍地的标准来。严重损害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5.民主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缺乏保障。一是很难享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很少参加户口所在地和输入地的民主选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不畅通。二是难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民主权利。有相当多的务工人员在企业已成为技术骨干,但职位很难升迁;一些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务工不能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无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三是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落实。有些地方干部担心建立工会组织妨碍招商引资;一些企业经营者阻挠和限制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由于用工主体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都不愿意组织劳务工加入工会。四是有些企业的农民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有的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扣留身份证、搜身检查等非法手段。

6.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力度不足。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体制,这种体制导致问题得到解决的成本较高,务工人员在解决争议期间基本上没有工作收入。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国劳动者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构建一个强大的,全面的,高效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体系。因此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要在政治制度上安排、经济权益上保障、社会舆论上宣传,改革体制,创新制度。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状况,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1.完善就业制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加强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护。同时禁止强迫劳动制度,严格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

2.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主张用人单位订约义务的同时,应该从务工人员群体的特殊性出发,以保护弱者一方为基准,在立法上倾斜于弱者一方。加强集体合同的签订使务工人员以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协商、教育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做好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并且集体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等具体内容。

4.建立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权是人权和基本权利的范畴,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加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主要对策有:制定城乡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险法;建立城乡之间自由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金的投入;加重雇主不给雇工买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5.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机制的作用。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用人单位侵犯务工人员劳动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6.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建议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司法支持。社会有关方面要对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要及时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缓交、减少、免去仲裁费、诉讼费。

维护权利,追求真理,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全体人民一起努力。只有务工人员自己能够感受到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外来务工人员才能实现与社会和谐相处,我国才能建立起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我们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真正的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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