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发现难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渎职犯罪主要表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给国家、社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人民群众都要求对此给予严惩。刑法也专章规定了渎职罪,规定了很多具体的罪名。应用刑罚手段惩治渎职,对此制度不可谓不密,法律不可谓不严,但是实践中,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采访时谈到: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有四难,即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定性难。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发现犯罪线索难。
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收到渎职侵权犯罪举报线索83件,远远低于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不到后者的五分之一。事实上,渎职犯罪线索匮乏是全国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的问题。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渎职犯罪处于多发势态,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频发,偷税漏税、金融犯罪、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严重的犯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而这些事故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正是这些行为放纵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些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而负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却不多,对此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
一、渎职犯罪发现难的原因
(一)对渎职犯罪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很多人对腐败犯罪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贪污受贿才是腐败犯罪”,对一些国家机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认为这只是工作失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群众中存在,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也有。从而导致人民群众的举报意识不强,一些地方的干部对已经出现的渎职犯罪线索不以为然。
(二)未建立完善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工作机制。由于举报少、移送少、几乎无自首的现状,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仍然沿用依靠群众举报的传统方法,发现犯罪渠道单一,很难打开局面。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制。
(三)官本位思想和小集体利益作祟而掩盖渎职犯罪。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
确的政绩观,为保住本人和本单位的所谓政绩,不愿意把本单位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采取袒护包庇的态度用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自身就存在腐败问题,更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处理。
(四)法律规定的粗疏使渎职犯罪界限模糊。我国刑法对个别渎职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宜操作,立案标准中有些规定比较模糊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很难界定,从而造成人们对渎职犯罪管辖上的模糊。
(五)有些渎职犯罪行为被降格处理,行政处罚代替了刑罚。目前依法行政正在推进,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也还在完善阶段,一些制度措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还未真正实施到位。另外,一些党纪条规也包含了刑法方面的内容,在社会转型期,一些单位的主体属性难以确定,造成了有些本应查处的渎职犯罪被降格作了行政处罚。
(六)多数举报线索质量不高,难以使用。很多有关渎职犯罪的举报线索,只是简单的反映某某单位、某某个人有渎职行为,要求检察机关应予以查处,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更多情况,比如:像“时间、事由,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等要件往往都没有在举报材料中出现,导致检察机关无从查起。
(七)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自身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不强。刑法中规定的渎职犯罪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多、范围广,而一些检察人员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还不熟悉、不了解,也没有对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办案工作还停留在老方法、老传统上,接到举报线索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找不到有效的切入点。
二、改变渎职犯罪发现难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检察机关渎职侵权部门战斗在反渎职犯罪的前沿,只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认识,才能适应新时期打击渎职犯罪的要求。渎职犯罪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当广泛,具体到某个行业、某个部门单位、某个人的具体职责,往往需要侦查人员熟悉和了解有关行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规章、行业知识和技术特点。另外,不但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服务大局意识,时刻关注反腐败大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发现渎职犯罪的能力。
(二)注重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的认知,改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可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普法工作。向广大公民、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干部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随着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渎职犯罪才不会有藏身之处。
(三)强化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让渎职犯罪暴露得更及时、更充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全社会都应该充分认识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同渎职犯罪作斗争的自信心和战斗力。
(四)坚决查办大案、要案,深挖隐藏在其他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有些渎职犯罪往往隐藏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等犯罪背后,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有深挖渎职犯罪的意识。尽快落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同期介入机制。另外,对于有影响的重大渎职犯罪案件要深挖彻查,严肃追究,打出声威,要以办案促举报,在办案中发现线索。
(五)建立和完善鼓励、奖励举报机制。要认真对待每一个举报线索,决不浪费线索资源。根据侦查一体化建设的思路,基层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渎职犯罪线索,但绝不是一味消化举报线索,重大线索可由上级检察院统一调配处理。近年来,北京市检察院对全市渎职犯罪的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评价,在发现、查处渎职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要重视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决不打击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内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群众依法参与线索的初查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渎职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渎职犯罪线索移送规定要更加明确,不仅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执行,在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也要执行。对于发现渎职犯罪线索不
移送,造成放纵犯罪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直至刑事处罚。
(七)主动出击,不能等案上门。渎职犯罪多发生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运行过程中,相对隐蔽性强,知情者少,有些案件还是内外勾结,慷国家之慨,事情的知情者通常同时又是受益者,因而一般不会出来举报。所以我们要主动出击,发现线索,绝不能等案上门,要深入到社会反映强烈、突出的系统和领域内发现线索,从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中发现线索。
笔者认为,有些渎职犯罪具有隐蔽性,而有些渎职犯罪是公开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说渎职犯罪发现难是相对的,我们要认真分析、掌握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扩展举报渠道和线索发现渠道,改善线索发现方法和途径,真正提高发现和查处渎职犯罪线索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