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_培训学校章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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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北京市*********学校。

第三条 单位性质:由北京市**********出资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顺平路北侧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赵**。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项目进行其它文化教育(法律、法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

(一)办学规模:每月1-2期,每期50-3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长由张***担任,理事会成员由赵**、张**、李***、刘***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由北京市顺义区道路运输协会筹集资金办学;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员档案管理办法;

(二)教学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教师工作制度;

(五)场地安全管理办法;

(六)学校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4月22日经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人员签字:

北京市*******培训学校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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