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的暂行规定_浙江工业大学毕业环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9: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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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程序,加强教职工的出国(出境)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办理辞职手续。未满服务年限者缴纳违约金。

2、已办理辞职手续但未取得签证的自费出国人员可在学校批准辞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复职申请。对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审批后录用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热忱欢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后回校工作,留学人员回校工作享受学校引进人员的相应政策。

二、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1、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人员其配偶系我校在职职工的,经所在部门同意,可申请出国探亲。在办理探亲手续前,须办妥临时离校手续。

2、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如有特殊情况,在探亲对象尚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探亲人员,从次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3、探亲人员在探亲期间(寒暑假除外)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探亲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

5、已经逾期的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先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并办妥离校手续,其配偶方可申请探亲。

三、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

1、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参加国际会议者应凭会议邀请函或论文录用通知,非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的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教职工出国探亲、旅游、访友、参加国际会议需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审批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出国期间原待遇保留不变,出国费用自理。

2、中层干部及具有正高职务的教职工办理出国探亲、旅游、访友或参加国际会议,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中层干部还须报组织部)后,由学校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3、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到,逾期(自开学之日算起)15天后不再保留公职。

四、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

1、凡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都可申请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如果探亲对象为我校不再保留公职的公派出国人员,则须由申请人员先为探亲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探亲手续。

2、离退休人员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照发。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每年出示由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探亲、旅游、访友等的出国人员,出国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由本人负责。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人员作辞退处理。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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