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答_营改增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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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解答五十题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上海试点。试点范围限“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5、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臵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6、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7、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列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此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过去的六项扩大为七项。

9、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答: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10、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委员长会议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经济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

2013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11、“营改增”提速,2012年国家又批准哪些省市或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至今又有何举措?

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广东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月1日。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进一步提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与4月22日、28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5月31日前将营改增范围内的管户由地税移交国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营改增”试点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开展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协调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装备工作。

13、营改增试点中央下发了哪些税收政策文件?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修改: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6)《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43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财税【2012】96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14、“营改增”改革试点的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主要税制是如何安排的?

答: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1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试点中税负增加的项目有哪些? 答:从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在“营改增”后,原来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5%的营业税变成了现在17%的增值税,税负有所提高。但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负反而可能下降,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也将大为降低。同时经过调研部分传统交通运输业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17、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报,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答:在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18、、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有何扶持政策?

答;北京对试点改革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政策。设“营改增扶持资金”。上海及其他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可供借鉴。

19、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有哪些变化?

答: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方式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账,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很好地解决办法,所以各地试点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个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比如: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臵,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负负担。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20、上海出台了哪些财政扶持政策?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的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移交方案。二是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管户进行清理,建立移交清册;三是核定清册内的税源变化情况;四是与国税、征管、信息等部门协调解决管户迁移、业务调整、系统调整等事项;五是与财政、计财部门协调收入调整及政策影响分析;六是形成改革报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移交:微机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地税税务机关名称、注册资本、地税营业状态、共管户情况、营业收入、行业明细、减除额、差额征收营业税情况、应纳营业税税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情况、适用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和营改增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22、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明确为哪些?

答: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通知明确出租车属于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2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7、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0、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3、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包括以下五类:

答: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其他。

35、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39、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1、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43、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4、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45、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46、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安臵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7、“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税收有和影响?

答:EPC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的工程承包形式。目前EPC分别属于现代服务业、货物、建筑施工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主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会略有提高。比如:工程涉及部分,营改增后税率将由5%调整为6%。

48、“营改增”效果怎么样?

答:据人民日报2013年2月18日报道。营改增试点一年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90%,中小企业税负降40%。服务业直接受益,制造业获“溢出效应”。其中: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20万户,减税额42.34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33%。江苏省(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5万户,减税额3.54亿元,全部试点企业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4.11万户,减税额6.32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25.35%。深圳(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试点企业户数8.41万户,总减税规模7.01亿元,全市试点纳税人净减税额5.83亿元,减税面97.75%。

购买劳动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49、12个试点省市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如何?

答:12个试点省市的GDP总量已经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营改增试点应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50、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如何?

答:新税制后,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新税制对增值税业务各项采购可进项抵扣,因此对原来没有进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物流业试点企业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对于运输收入占比大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有所增高。

税政管理一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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