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校政字10号 签发人:纪宝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表彰主持人词”。
2009-2010学年校政字10号 签发人:纪宝成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日经2009—2010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2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
3、迁移证丢失。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保卫处按招生就业处造册的学生去向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学院(系)统一到保卫处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户口登记卡》。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和招生就业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处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招生就业处应将当年外埠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保卫处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因工作关系从外省市调入我校人员、学校新选留的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来校人员及其家属,在京没有住房且户籍需要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管理的,需持学校人事处相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三)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需将户口迁至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借用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借用手续的方式借用。
(一)本人亲自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二)委托他人到保卫处借用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
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委托人所在院(系)(或工作部门)、学号(职工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
3、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
第六章 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京外新生和从外埠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换身份证,程序分别为:
(一)新生更换身份证的手续由所在学院(系)统一办理。
1、新生在京落户手续结束后,保卫处通知各学院(系)领取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
2、各学院(系)领到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组织学生到海淀派出所照相。
3、各学院(系)分别到海淀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回执并向学生发放。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教职工应持从保卫处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海淀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