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思索_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8: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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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思索

例子:某公司2011年通过政府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一批自产食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该批食品的公允价值是100万元,生产成本是3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无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第一种做法: 企业会计做账为: 借:营业外支出 47万元 贷:库存商品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这样做账时,1.所得税汇算时将会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30万视同销售成本;2.用47万元的捐赠支出与120万(1000*12%)的捐赠扣除限额比较,可以全额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整体调减70万。

第二种做法:

因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会计往往也确认了收入,如做账:

借:营业外支出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0万元

贷:库存商品30万元

这样做账时,1.视同销售已经作了账务处理,相关视同销售的毛利70万已经计入损益,满足了所得税法要求;2.用117万的捐赠支出与120万(1000*12%)的捐赠扣除限额比较,可以全额扣除。所得税不需要做纳税处理。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对企业的1000万元的利润没有影响,但是对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却有影响。如果这样的话,很多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都应采取第二种做账方式了。

我的理解是: 1.视同销售方面

如果将第二种做法的分录中的损益科目进行重新组合,再对比第一种做法分录后发现:贷方增加了视同销售的毛利70万,同时借方增加了营业外支出70万,借贷相抵,所以会计上作视同销售处理时对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仅仅是增加视同销售毛利的同时,增加了营业外支出。

但如果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用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时,将会直接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调减视同销售成本30万。相对应的70万毛利无对方科目,无落脚点,感觉有点冤。2.捐赠调整方面

由于本例的情况特殊,无论会计确认47万的捐赠支出还是117万的捐赠支出,均在120万的捐赠扣除限额内。但如果将调减更改,如:会计利润为200万或500万,那么相应的捐赠扣除限额分别为24万和60万,再结合上述两种视同销售的处理方式,将会有很多种调整结果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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