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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捐赠及受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资产系指学校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
受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资金、专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书籍及史料、作品等;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品、书籍及史料、作品等。第二条 受赠资产归属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和校属各部门捐赠的资产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三条 受赠资产的财务入账程序。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到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凡受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物资进行价值核算,核算依据为发票价格或市场、网络询价,出具估价单,经财务处入帐作受赠收入帐务处理后开具收据。现金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开具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手续,财务处入帐作受赠收入帐务处理后开具收据。第四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分配。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提交学校会议通过后实施。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资产建账手续
使用受赠资产的部门在接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资产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帐调配手续。第六条 受赠资产的资产管理规定
对于受赠资产,使用部门根据《九江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需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滋生腐败,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申请程序
对外捐赠产权属学校的资产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学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对外捐赠资产审批、实施程序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代表学校捐赠的部门持审批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调拨手续, 负责代表学校捐赠的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完成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审批报告、外调单及接收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销帐手续。第九条 对外捐赠资产违规处理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其他
1、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