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渎职犯罪轻刑化探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8: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渎职犯罪轻刑化探讨”。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

2005年以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犯罪8件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6件6人,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5%。所立查案件中,因渎职犯罪造成人员死亡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在被立案查处的9人中,有5人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其中:1人在侦查环节取保候审,3人在公诉环节取保候审),有4人未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这些案件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尚有2件在公诉部门审查过程中(其中1件是2009年立案侦查,1件是2008年立案侦查),1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系2009年立案侦查),另外5件6人法院已经全部作有罪判决。在法院判决的这5件6人案件中,判处实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有1件1人(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已交付监狱执行),判处缓刑的有1件2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有3件3人,无不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

以上数据表明,渎职侵权犯罪判刑偏轻,在本县仍然存在。就其原因,大致有五个方面:

一、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低,处罚范围窄,这是造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制度原因

我国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的量刑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下,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上。既然法定刑规定在3年或5年以下,法院在量刑时都因种种原因从轻判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放纵了渎职侵权犯罪分子。97《刑法》修订时,将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后来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有了一些补充,但范围、内涵的界定仍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一些案件的主体资格,导致有些案件无法查办,给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增加了困难。97《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符合人权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一制度取消后,相关立法没有完全跟上,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看似犯罪但处理又于法无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刑法》第418条只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没有规定招收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师)徇私舞弊罪。然而我县却接到一起招收教师徇私舞弊的举报,由于没有招收事业单位人员徇私舞弊罪这一罪名,该线索即未予立案侦查;今年又接到县医院招收医务人员徇私舞弊的举报,同样初查后未予立案。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此类犯罪。对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幅度低,再加上同类行为因主体等法律

规定不同,相同行为因主体不同致使处罚不同,有的甚至不受处罚,这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制度原因。

二、社会各界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又一重要原因

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在我县仍时有发生,如我县张祖宏在担任凤冈县经贸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将国营鞍山煤厂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石亚平违法经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渎职失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等案件。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在经济上造成的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十七倍之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提起渎职犯罪,在人们的印象中,常常只是某些领导和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方法不当造成一些失误,不象揣腰包的贪污贿赂腐败那样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甚至有的领导不把渎职当渎职、不把犯罪当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认识的误区,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轻刑的社会原因。

三、渎职侵权犯罪同经济犯罪交织的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

近年来我县立案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有两类与经济有关的现象:一是犯罪嫌疑人渎职失职后,接受利害关系人好处。如我县立案查办的原凤冈县公安局干警安某私枉法案:安某在办理一起抢劫案过程中,接受嫌疑人家属钱物后,徇私枉法,隐匿证据,并伪造自首材料,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二是渎职本身就是为自已或家人谋利。如该县立案查办的某乡镇工会主席田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2002年,田某某在担任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组织干事、办公室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指使该镇某村委会主任汪某某等人将254.31亩茶园作退耕还林地上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造成国家退耕还林补偿粮食折合现金损失202834元。这其中就有151.93亩茶园是田某某自已用亲戚的名字冒名顶替报的,田某某本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182136斤,折合人民127495.20元。

四、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侦破难度大,案件处理难

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关系网严密,周边势力复杂,保护层多,给侦查取证工作设置了种种障碍。如田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田某某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后,其家人四处找关系寻求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向市院、省院反渎局都进行了专题汇报,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侦查部门都认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凤冈县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也一致认为田某某案定罪没问题。但是案件起诉到凤冈县法院后,法院第一次退侦时认为田某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而是与村干部汪某某等人的行为共同构成犯罪。凤冈县院按该县法院的意见补查并补充起诉汪某某后,法院却认为田某某、汪某某全案都不构成犯罪,便口头要求撤回起诉,几经交涉,凤冈法院仍以无罪判决相威胁,检察院不得不撤回起诉,目前该案件还在处理过程中。

五、随着国务院《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法院判处渎职侵权犯罪有从缓刑到免处的发展趋势

2006年底国务院《公务员处分条例》生效前,人事组织部门执行了判缓刑保留工作的做法,于是法院对渎职侵权犯罪判缓刑的居多,如凤冈检察院查处的陈正强、李宜志滥用职权、贪污案,两人在城镇建设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且私分了8000元征地补偿款,法院鉴于当年判缓刑保工作的政策,就判处了陈正强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李宜志有刑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2006年之后,判缓刑以下才能保留工作,凤冈县法院对检察院侦办的凤冈县原水务局局长文璋滥用职权、受贿案,原建设局唐伟君滥用职权、受贿案,原移民办办公室主任付伯勇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等3人都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针对我们凤冈县存在的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以上原因及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打击渎职罪侵权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参与反腐败斗争,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的重要工作。反贪污贿赂,是为了解决廉政的问题;反渎职侵权,侧重点是解决勤政的问题。因此,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较以往而言更加重要。我们要认识到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司法途径,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一定要认真思考,准确定位,切实加强,努力增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信心和决心,切实履行起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神圣职责。#p#分页标题#e#

(二)建议修订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建议立法机关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标准,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打击。二是建议立法机关将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扩大打范围,使很多事业单位渎职、失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三是建议制定招收事业单位人员徇私舞弊等新罪名,以便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和法院判决时有法可依。四是建议两高制定每一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实施细则,调控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规范上预防和阻止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问题。

(三)主动争取领导,加强检法两家的联系和沟通,增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着力点是国家机关,而打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取得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政协关心是重要的,我们只有争取领导,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提升打击能力。特别是在遇到阻力大、因难多的案件时,要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院排除干扰,克服困难,沉着应对,保证司法公正。案件侦结后,办案检察官要加强与法官的联系和沟通,达成共识,努力增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合力,防

止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

(四)打防并举,积极预防,努力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坚持有案必办,保持适当的办案规模,是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最有效的形式之一。因此,检察机关首先要在打击上下功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打击也是一种预防,通过打击惩处渎职侵权犯罪,可以警示教育一批有渎职侵权犯罪倾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检察机关要适时到一些渎职侵权多发易发的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中去,利用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开展法制宣传,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并在努力做到群众满意、党委放心的同时,在预防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从而提升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

下载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文档
下载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调查与思考.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