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规则_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7: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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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登记审批

管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申请

根据《办法》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授权,凡在内蒙古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勘查《办法》附录中所列的34个矿种且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和《办法》附录所列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必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办理勘查登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勘查登记审批的项目(跨省区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中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勘查范围探矿权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市场竞争的办法出让探矿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探矿权不委托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受理探矿权申请的行为无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二、受理(2日)

受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文大厅办理。受理人员应按要求依次清点、检查申请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并由办文大厅建立登记台帐。

㈠清点、检查申请资料

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设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确定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和附加资料,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1.探矿权新设立申请

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样式,按照填表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注意章名一致。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区块图表样式。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标于区块图表上,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注意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3)探矿权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公民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受理人员查验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土资源部或各省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勘查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①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

②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工业局批准的勘查计划;

③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认可的地质勘查计划。

对不具备上述计划的项目,应提交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受委托勘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文本。

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的勘查项目委托书。委托方可以是政府、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包括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计划项目提交下达项目资金数额的勘查工作计划;合同项目及委托勘查项目提交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资信证明材料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在有效期内);

⑦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③银行出具的存款资信证明。

(8)交通位置及工区范围图

交通位置图要求A4或B5幅面,比例尺应介于1/10万--1/20万之间。除标明主要城镇及交通情况外,还应将工区范围标于图上。

附加资料:

(9)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样式见附表)或有关说明材料。由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也可以由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出具,但必须征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0)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变更申请

对己领取《勘查许可证》但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3)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6)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还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转让探矿权的,须提交的资料详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附加资料:

(9)扩大勘查范围的变更需提交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样式见附表)或有关说明材料。

3.探矿权延续申请

已设探矿权到期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图: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7)资金证明原件;

(8)延续年度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9)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图;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估、认定的可供开采矿体矿区范围的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及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5.探矿权注销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2)申请采矿权的;

(3)因故需要撤销原勘查项目(包括变更项目申请)的。

应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4)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以上新设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矿权申请,应提交资料一式三份。若登记区块范围跨盟市行政区划的,每跨一个盟市增加一式三份。

受理人员在清点资料后,还应检查资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资料齐全,申请书填写符合填表要求,无漏填、错填;

2.申请区块范围图填写清晰,与所标注的经纬度范围表述一致。

㈢决定是否受理

1.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格的,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全、形式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㈢建立登记台帐

办文大厅对已受理的探矿权申请,应进行登记、编号,及时送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查询申请勘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查询应在5日内完成并出具查询意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二、审查(5日)

审查人收到探矿权申请资料后要及时将数据录入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审查人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

审查人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及时通过办文大厅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限期修改或补充。补充完善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审查人对不予登记或需要以市场方式出让的,通知办文大厅退回申请,撤销受理。对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及时编制出让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

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

(二)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

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涉外非法人企业。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对于探矿权申请人的认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勘查资金和地质勘查计划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的,由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也可以由下达计划的单位指定探矿权申请人。各级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2.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的,出资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3.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共同出资的:(1)设立法人企业合资勘查的,由合资企业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合资企业所有;(2)不设立法人企业合资勘查的,出资人之间应签订协议指定一个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在任何一方转让探矿权时,必须与其他方协商达成一致,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该探矿权的权利。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

4.涉外勘查项目:

(1)中外合作设立法人企业的,由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法人企业所有;

(2)中外合作设立非法人企业的,由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非法人企业所有;或由中方合作者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

(3)外商独资在中国注册设立法人企业的,由法人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归法人所有;

(4)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公司(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未取得中国公民权的外国人,不得申请探矿权。若其投资,所形成的探矿权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㈢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项目名称:由“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名称。

3.勘查单位:应填写承担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4.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要矿种。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5.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6.项目性质:按计划、市场、涉外、勘查基金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7.地理位置:填写勘查项目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全称“内蒙古自治区+所在盟市名称+所在旗县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填写所跨全部省区、盟市、旗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8.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在填写时应注意:

(1)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要求,以经纬度1'×1'为基本区块、30“×30”为1/4区块或15一×15一为小区块填写申请勘查范围。一般勘查项目登记要求使用基本区块和1/4区块为申请登记的基本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暂不使用小区块登记。

(2)每个项目申请登记的范围必须是连续的勘查作业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勘查作业区不能放在一个项目中申请。区块图形应尽量规则,且申请范围应符合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矿泉水勘查不超过lO个基本区块,最大勘查面积为20.8-32.4平方公里;

②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勘查不超过40个基本区块,最大勘查面积为83-129平方公里;

③煤、地热、水气矿产勘查不超过200个基本区块,最大勘查面积为41 6-648平方公里;

④石油、天然气勘查不超过2500个基本区块,最大勘查面积为4160-6480平方公里。

9.勘查年度资金总计应与资金来源合计一致。

10.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每一栏必须填写)。

11.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如果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区块的探矿权,必须填写此项。应按照探矿权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经批准的处置方式填写。

12.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勘查实施方案一致。3.工作人员配备:填写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及数量。

14.主要实物工作量: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15.附件:如果提交资料清单时,该栏可不填。

16.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应绘出申请工作区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17.申请区块范围图:按《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的样式和要求填写,每张图中图幅号应当填写。标明图幅的经纬度坐标及工作区块在该图幅中的位置。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每张范围图上加盖公章。

四、审核(3日)

审核人除对审查内容进行审核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应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存在。如申请区块范围内已经设置了矿业权,则应将已设置的矿业权范围扣除,如范围调整后破坏了区块的完整性或发生很大变化,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询问申请人是否继续申请。

2.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对探矿权是否进行评估,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出审核意见。对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及时修改或编制出让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0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5.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实施方案应包括目的任务、地质情况、实物工作量、人员配置、资金概算及预期完成时间等。附件包括勘查工程布置图、勘查区块交通位置图。

6.计划投入的勘查资金,应保证每勘查年度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7.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是否属于国家及自治区限制或禁止的勘查区,申请涉外勘查项目区块范围内无国防工程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

8.申请涉外勘查项目应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9.区块图形是否合理,区块图形及区块计算、编号是否准确。

10.其它。

对特殊和疑难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处长或由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中审核一栏内签署意见,签字后移送有关处(局)会签。

五、会签或会审(10日)

新设立、变更勘查范围及转让探矿权的,进行会签或会审。

规划与科技处、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会签时间为2日,逾期视为同意。采取会审的由有关领导或部门及时安排。

各处室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

l.规划与科技处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

2.资源储量处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汇交了相关的地质资料。

3.地质环境处负责审核该申请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自治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4.执法监察局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人是否有人举报和在巡查过程中是否发现违法探矿采矿活动等情况。

5.矿管处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勘查范围与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重叠及与相邻采矿权的关系。

六、复核(2日)

复核工作由处长承担。重点复核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正确、全面,解决审查、审核、会签或会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重要问题安排处务会议研究讨论。复核结束后,复核人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七、签发(2日)

签发人由分管副厅长承担。签发人根据复核、会签或会审意见,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在《探矿权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对新设立或扩大勘查范围的申请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通知

办文大厅对准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九、缴费与发证

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办文大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及登记费,在《登记台帐》上签字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办文大厅要告知探矿权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开展勘查工作。

十、备案与归档

㈠办文大厅在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 0日内,将《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一份,同时将Ⅸ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及登记资料一式一份寄送勘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㈢勘查处负责将登记资料立卷归档(探矿权人开展工作后的开工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及完工报告等均应陆续补充归档)。对每一份资料,均应列出目录清单。

十一、通报与公告

通报与公告由地质勘查处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半年向国土资源部通报一次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报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 他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式样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制,费用从探矿权登记费中列支。

本规则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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