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综述_出口退税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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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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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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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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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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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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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公式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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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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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一、出口退税总述

(一)出口退税的产生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的产生,是出于国际贸易中各国生产货物公平竞争和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需要。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税制不同,各国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承担的税负就有所差异。这些差异,通过税负转稼就会在出口货物价格上体现出来,不利于公平竞争。出口退税通过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已纳或应纳的税款,可以消除因各国税制规定的货物用于消费时所应负担的税捐标准的差异而造成的成本差异,从而使出口货物价格接近因生产、销售而发生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出口退税政策对实施国来说,也起到了鼓励出口,带动生产,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再者,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与我国税制相适应,我国出口退税是指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单位是出口退税的主体,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有下列八类: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6、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

7、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免税店等;

8、特定退税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制定及执行的政策中,出于限制紧缺资源出口、政府财力、货物实际税负等多方面考虑,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可以退税,可以退税的货物也不一定都能全额退还或免征两税。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具备“出口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民政部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项目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钢材;(10)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公司三出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的新疆棉花;

(11)从1995年7月1日起,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3)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4)一般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该企业自产(含扩散、协作生产)货物, 或从其他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而不能是从普通流通企业购进的货物。

(15)对集团公司的外贸企业,只能是从进出口权批文列明的成员企业购进的自产货物。

(16)在出口方面,若出口货物属专营、专卖商品,要求外贸企业具有相应的专营商品经营权或专卖权。

二、外贸企业常见的可退税出口业务及其税收管理

(一)一般贸易

这是外贸企业最典型的出口贸易方式,它是指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物后转售给外商的出口贸易形式。根据出口企业是否自行报关的差异,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又可为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两种类型。

在退税凭证方面,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后,必须向退税机关提供的凭证包括:专用税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凭证。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一般情况下,可用进货金额乘以退税率得到应退税额。

(二)代理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货物是指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出口手续而出口的货物。在代理出口货物中,委托方不向代理方开具发票,仅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按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出口货物由委托方申请办理退税。

若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后,凭受托代理方报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根据代理协议,可能在委托方收汇,也可能在受托代理方收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所属退税部门开具)、外销发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申请办理退税。

若同一张关单上又有代理又有自营的,可将关单复印件与代理出口证明交予委托企业退税,本企业用报关单原件退税。

(三)国内原料委托加工货物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是指外贸企业从国内其他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所需的原料后,再委托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出口加工成品的业务。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外贸企业只支付加工企业加工费,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可退税出口货物所包含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均可办理退税,这里所说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并不是都按出口货物代码和相应退税率退税,按政策规定,委托加工货物退税时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材料和加工费在同一次申报中分开填写,而商品代码都用出口成品的商品代码;

2、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原材料适用原材料的退税率。

3、外贸企业除提供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及原料耗用比例证明文件(若委托加工协议有关耗料比的内容,可不再单独提供)。

(四)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动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料、辅料、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等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收回成品复出口的贸易形式。

按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提交进口料件的不同方式,国内加工环节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将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再回购成品并出口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将进口料件运往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向生产、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的过程,涉及了与外经贸部门、海关的凭证、资料的传递和国税的征、退税机关的衔接。其具体过程包含以下五个环节:

1、备案:外贸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进料加工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料件购进合同、加工货物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登记备案。

2、手册登记:(外贸企业将税务机关签章的《手册》报送海关后,若海关审核通过,将给手册编号)外贸企业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

3、料件进口登记:(料件进口时,海关要核实进口数量,并在手册上签注意见)料件进口后,外贸企业持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料件进口数量、金额;

4、免税申请和退税抵扣

进料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没有这道环节。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外贸企业在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签章后再将此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① 免税申请: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填写《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申请免税。若退税机关审核并签发《申请表》后,外贸企业凭该表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所售进口料件的免税事宜。

② 退税抵扣:在退税机关审核并签发了《申请表》,则应从外贸企业当月其他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中,扣减《申请表》注明的抵扣税额。若当月退税额小于应抵扣税额,则扣完当月应退税款,余额下月继续抵扣。

5、退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及专用税票(委托加工方式提供),回购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作价加工方式)等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五)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合同,由外商提供原料、元器件、半成品等外商指定的物质生产条件,由出口企业按外商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并将成品交外商,收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按现行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即对加工企业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来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包括以下环节:

1、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备案:外贸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来料加工业务批准证》、成品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手册登记:海关签批手册后,外贸企业应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和手册有效期。

3、免税申请: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委托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委托加工协议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4、核销:来料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后,外贸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手册的结案通知、收汇凭证,到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册。

对超过手册有效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主管加工企业的征税机关将补征其加工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来料加工业务其国内采购耗用的辅料不予退税。

(六)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易货贸易指在换货的基础上,将等值的出口货物与进口货物结合起来的贸易形式,由于是以物易物,因此一般是易货贸易的经营双方相互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销,存在着不付汇的情况。按现行政策规定,外贸企业易货物贸易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相似,除不提供收汇核销单外,其他需要提供的单证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补偿贸易是指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外贸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后,销售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对外商进行补偿。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与易货贸易相似。

(七)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以我国企业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贸易方式。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若外贸企业经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后,凭以下凭证申报退税: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若进口则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以国际招标方式销售的国产机电产品,或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后由国内供应的机电产品,其中的国际金融组织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中标销售机电产品退税较为特殊,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可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条件。按政策规定,并非所有中标产品都可以退税。首先,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将贷款性质、项目内容、规模等内容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总局核准后的中标机电产品才可以退税。其次,招标企业在招标完毕后,要将《中标证明通知书》报所在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再将中标证明寄送中标企业退税主管机关。

二是企业需要申报的退税凭证。就外贸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而言,需提供三类凭证:第一类是中标证明文件,包括《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第二类是销售凭证,包括外贸企业向工程供货的供货合同、外贸企业向工程供货的发货单、外贸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外贸发票、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第三类是外贸企业购进机电产品的凭证,包括收购合同、购进机电产品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

(九)出口卷烟

卷烟实行专营管理。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计划外的卷烟,不予享受免税。

(十)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承揽的国外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及其他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用于出口的货物准予退税。由于一般承包工程都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因此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收汇期可能大大长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此,外贸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时,可不提供收汇核销单,但作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除这两个凭证外,其他应提供的凭证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十一)境外投资出口货物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是指国内企业因以实物方式对外进行投资而出口的货物。以国产产品作为境外投资,节约了货币投资需要的外汇,按政策规定,也视同出口予以退税。

外贸企业境外投资出口货物后,凭以下凭证申报退税:外经部门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在国外投资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

(十二)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出口加工区的退税规定如下:

1、出口加工区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少量仅限为加工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及经海关核准的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关单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3、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区内运往区外的货物实行进口报关,并按制成品征税。

5、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设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核销单办理退税;

6、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税。

7、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9、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0、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十三)保税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即加工贸易保税区,即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进料加工的方式办理退税(即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货物到保税区逾期未出口的,税务机关报按规定予以补税。

(十四)、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出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

(十五)、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础上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时应提供:外经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

(十六)出口样品、展品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三、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外贸企业代理委托方出口货物后,到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外贸企业办理代理证明后,将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及代理证明交委托方,委托方据此配单报退税。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与代理出口货物在同一张关单上的,外贸企业应将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复印一份,并在原件和复印件上标注出代理出口货物和自营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办完代理证明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使用原件申报退税,将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交委托方申请退税。

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外贸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销发票、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申报盘和申请表、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二)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在申报退税前不慎遗失,可向海关申请补办。但向海关申请补办前,须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关单报告》),然后凭此报告,到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出口企业在办理《补办关单报告》时,需先填写《补办报关单报告》,并提供以下凭证:其他联次报关单(若全部联次遗失则不提供)、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销发票、运单或提货单。

(三)补办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后,若在申报退税前核销单遗失,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前,应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核销单报告》),然后凭《补办核销单报告》到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核销单(退税联)。

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核销单报告》时,应填写《补办核销单报告》,并提供以下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

(四)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若在申报退税前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委托方可向退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证明。但在向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证明前,应先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代理出口证明报告》)。

委托方办理《补办代理出口证明报告》时,应填写《补办核销单报告》,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代理出口协议。

(五)退运补税证明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外商可能因故退货,从而造成货物退运。退运后,海关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下简称《补税证明》)办理退运手续,向出口企业验放退运货物。《补税证明》由出口企业退税主管机关签发。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补税证明》时,要先填写〈补税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凭证:若出口货物已退税,要补征入库原已退税款,并提交关单复印件、核销单复印件、外销发票复印件做为附列凭证;若出口货物未退税,提供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原件做为附列凭证。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一方面如果货物出口后外商退货,出口企业需要将货物做内销或其他处理;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可能部分出口,部分内销。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会用到转内销证明。

对于退运转内销的,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并持海关出具的退运手续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内销证明。退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除审核有关凭证外,还应查询退运补税证明退税机关留底联,对未办理退运补税证明的不予办转内销证明。

对于购进货物后,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出口企业应根据发票分割情况,在专用发票上背书,注明出口数量和金额,然后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并附已背书的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等凭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内销证明。办理转内销证明后,外贸企业应复印背书发票,并凭该复印件和转内销证明到征税机关办理进项抵扣事宜,待用于出口的部分货物全部出口并收齐单证后,凭专用发票原件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退税。

四、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

(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光彩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三)对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处罚规定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1、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现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2、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每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退税的,要追缴税款并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6、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部分新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2006年2月13日 国税发[2006]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2005年12月13日 国税发[2005]199号)出口退税综合规定:1.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退税登记么?

答:对,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取得外经贸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办理税务退税登记。

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走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退税登记如何办理?

答:(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

(2)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无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不需此项)。(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一份复印件。(5)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此项)。(7)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办理临时退税认定不需此项)。

(8)外经贸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无此表,但应提供《批准证书》)。(9)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应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一律为A4纸格式。另外,无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办理临时退(免)税认定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项资料。

办理地址:高尔基路330号大连市国税局203室。

3.在办理退税登记之前就发生了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么?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4.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应该保存多少年?

答:根据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退税相关资料应保存10年。5.出口报关单上是CIF价,没有FOB价,怎么办?

答:FOB价=CIF价-运费-保费,而且出口报关单上都有FOB价。

6.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收齐单证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备案适当延期?

答:

(一)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可延期申报的特殊原因: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逾期不申报有特殊原因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否则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延期申报所需资料: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延期申报申请(需按主管局要求写,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7.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主管局说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都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8.出口视同内销怎么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9.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时是按17%计算么?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计算时应采用法定增值税税率,应该为17%或13%。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应该采用征收率计算,应该为4%或6%。

10.我们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根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11.我们是外贸企业,我们代理其他企业出口,我们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1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还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么?

答: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后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

1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4.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出口的商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商品,也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

15.外贸企业受三家外贸企业同时委托代理出口一批货物给一家外国企业,只能取得一张报关单,外贸企业需要开几份代理出口证明呢? 答:三份。

16.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给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吗? 答:可以。

17.生产企业可以代理其它企业出口货物吗?

答:只有集团公司可以代理成员企业出口。

18.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由于特殊原因如何申请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在60天之内向主管退税局提供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局批准,可以延期30天。19.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小心将外贸企业主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丢失了,如何来补办呀?

答:由生产企业先向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外贸企业持生产企业主管退税管理部门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下列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既有自营又有代理业务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

答:外贸企业在经营中,如果出现同一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既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或不同委托企业的货物拼装出口的情况,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时,应根据情况增加所提供复印件的数量,涉及几户企业,提供几户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分别签注代理出口数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同时在复印件(或原件及复印件)上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专用章。外贸企业和委托企业分别凭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退税申请。外贸企业基本规定:1.外贸企业出口是“免、退”还是“免、抵、退”政策?

答:享受“免、退”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2.外贸出口企业内外销,会计上需要分开核算么? 答:对,需要分开核算。

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也是开票之日起90日内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4.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进项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办理退税的票据。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出口是免税不退税的。如果未取得发票需要视同内销征税,不享受出口“免、退”政策。5.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从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一般是4%或6%,退税率怎么确认?

答: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票面上的征收率是4%的话就按4%计算退税。票面上的征收率是6%的话,分两种情况办理退税:退税率低于6%的,如农产品按5%计算退税;退税率高于6%的按6%计算退税。

6.外贸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如果本次只部分出口,另一部分以后是出口还是内销还不确定,专用发票本次办理退税用了,以后再出口需要办理退税,或内销需要抵扣怎么办? 答:一笔进项发票其中部分出口的处理:

如果剩余部分也出口,并且两批在同一退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剩余部分确认内销,出口与内销同时进行,则内销部分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如果不确认剩余部分出口还是内销,需要先办理“分批单”,如果后来出口了,则凭“分批单”办理退税;如果后来内销了,则退回“分批单”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

7.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都是购入货物直接出口,现在发生一笔业务,我们购入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再出口,退税时进项发票即有材料发票又有加工费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按成品退税率计算退税。

8.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也像生产企业一样有征退税率差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么?

答:因为外贸企业内、外销是分开核算的,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体现在外销账上,增值税申报方面一直放在待抵扣中,征退税率差与企业当期内销的进项无关;账务上需要转出进成本。9.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申报期? 答: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之前做退税申报。10.外贸企业出口核销信息是180天收齐么?

答:不是,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如果是已做退税申报的业务需要补税,如果尚未做退税申报则不需要补税。12.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的依据。

另外,文件中无规定的情况,出口不予退免税产品出口后就需要视同内销,不需要按文件规定期限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可直接申报抵扣。

13.外贸企业购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可以退税么?

答: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退还该产品在生产环节已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业务:

1.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企业要我企业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吗?

答:是的,先由生产企业就加工费这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凭此到主管局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凭此免加工费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从事来料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该业务办理时具体的流程?

答:办理流程:

(1)进口时在海关办理“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免税,海关监管,企业对货物没有所有权;(2)到主管局做来料加工业务备案;

(3)生产企业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免征增值税,给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外贸企业到主管局给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5)货物复出口后先到海关办理核销,再到主管局办理核销;(6)外贸企业按期做免税申报,全环节免税。3.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把料作价给工厂,开具什么发票?

答:来料加工没有作价加工的形式,只有委托加工,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开具发票。

4.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是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普通发票。

5.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在国内采购的辅料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6.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间限制?

答:于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到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一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加工后出口。现在办理免税证明,需要受托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提供普通手写发票,请问持普通手写加工费发票可不可以办理免税证明? 答:可以。

8.关于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在税收政策上有何不同?

答: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规定,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而对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后,可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9.外贸企业来料加工业务,将主料给工厂,辅料由工厂自己采购,问:工厂采购的辅料一并开到加工费中发票中享受免税吗? 答:辅料成本可以一并开到加工费发票中享受免税政策.10.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从国内采购的包装物附着商品出口,包装物是否享受退税? 答:免税不退税。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是什么意思?

答: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2.外贸企业有几种进料加工的形式?

答: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加工;一种是作价加工。

3.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加工或和作价加工有什么区别?

答:(1)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的料件免费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产品收回,外贸企业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应该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外贸企业凭退税部门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对开具给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缴税,税款在退税中抵扣。加工企业取得外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加工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完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给外贸企业开具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答:如果出口的准予退(免)税的商品,凭专用发票等资料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享受退税。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取得普通发票,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凭普通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必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办理退税的资料之一。

6.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外贸企业凭什么票据办理退税?

答:外贸企业凭生产企业开具的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退税。7.外贸企业进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加工费和辅料怎么退税? 答:加工费按产成品的退税率退税,辅料按辅料的退税率退税。8.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怎么计算退税?

答:(1)委托加工

对加工费按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公式:应退税额=加工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辅料的购进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辅料退税率+进口料件海关实征增值税

(2)作价加工

退税部门扣除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给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部分的差额部分,给予退税。

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

公式:应退税额=回购的金额(回购成品时工厂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应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进口料件作价加工销售金额×抵扣税率-进口料件海关实征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9.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吗?

答:不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货物复出口后可凭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办理退税。

10.外贸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业务的,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如果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11.我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需要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先到退税管理部门应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

加工贸易批准证;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12.我是中山区的外贸企业,想从保税区进口料件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中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外贸企业附表三的填写:局?

1.我是外贸型出口企业,前几月有一笔出口,这个月并没有出口业务,还需要申报附报资料表三吗?附报资料表三何时需要报送到主管答:根据大国税函(2008)34号文件:出口企业自发生首笔业务起,应于每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填报《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表三》,之后未发生业务的月份也要填此表。

2.我是外贸企业,出口的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在附报资料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0栏“自营出口免税货物”中。3.都有什么情况需要填写在30栏?

答:根据大国税函(2008)34号文件:附表三第30栏为现行出口政策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包括间接出口收入,也包括外贸企业退税出口收入和取得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申报免税的货物。4.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在30栏么? 答:不需要。

5.我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环节属于免税货物,想问一下,如果出口时应该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7栏“出口法定免税货物”中。

6.我是一生产企业,由于一些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此笔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7.我是小规模生产性出口企业,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主管局说“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需要视同内销征税”,这种情况需要填报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25栏“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视同自产产品”中。

8.一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我企业加工,我收取的这笔加工费需要在附表三中体现吗? 答:需要,填写在第34栏“生产企业承接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免税劳务”中。

9.我是一外贸企业,由于报关行的原因一直未取得报关单,现已超过退税申报期限了,对这笔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需要在附表三哪一栏体现?

答:填写在第2栏“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货物”中。

10.我是生产性出口企业,已经做了退税申报,但由于国外企业的原因,一直未收汇并核销,对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填写在附表三第几栏?

答:填写在第3栏“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货物”中。

11.我是生产性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外购一批货物出口,听人家说这笔货物由于是外购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那附表三中还需要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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