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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学校党组织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章》和上级党委关于党建工作有关指示精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党组织工作,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考核内容
按照班子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等五个方面的三级指标进行全面考核(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自评自查、考核评估、反馈意见三个阶段进行,并作出综合评定。
(一)自评自查
学校党组织依照本考核评估标准,在每年四月份进行学年度党务工作的自评自查,组织党员评价打分,并将自评打分情况和文字说明材料报区教育局党委。
(二)考核评估
1.组成考核评估小组,事先通知被考核学校;
2.听取学校党组织的自评报告,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
3.考核评估小组审阅有关资料(文字或录相),确定各项指标得分。
(三)反馈意见
1.与学校党组织交换考核意见;
2.作出综合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校(含职校)、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综合基地、社区教育中心、幼儿园党组织,解释权属中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