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_四川省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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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裁定中涉及的物品(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以及其它各种涉案类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价格鉴定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依据。

第五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取得价格鉴证(定)资质证书,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具有价格鉴证人员3人以上。

第八条 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颁发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鉴定结论失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二)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三)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四)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五)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七)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的宴请。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委托机关应递交《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委托机关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机关的印章,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目的,委托价格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以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机关应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委托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应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回执及存根。依据委托机关递交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报告和相关笔录,并在鉴定勘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1、勘验内容:按委托机关提供的物品填报表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具体情况。如物品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状况、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物品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确定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机关协商、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物品,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在勘验过程中,作好现场勘验记录、拍照。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验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机关未提供鉴定标的质量状况,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机关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机关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要与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并认真填写价格鉴定调查表。鉴证人员在调查前应先根据委托机关申报物品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械、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1、进行价格调查:

(1)按政府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品种,采集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物品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产品、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物品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重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质量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物品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物品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物品的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物品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物品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2、价格指数调查

某些专用设备,委托机关提供原购置价,但找到不到鉴定基准日价格的,可调查该物品基准日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物品的分类价格指数。

3、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委托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委托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商请委托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物品,按委托机关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以委托机关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委托方书面确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物品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机关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参照当地市场同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自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并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转送当事人各一份)时,由委托机关在《涉案物品价格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鉴定结论在没有实行价格鉴证师签字之前,由价格认证中心法人签字盖章,在实行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签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委托机关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委托机关收到涉案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结论书告知涉案物品当事人,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委托机关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中心或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要求或复核裁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机关。法律、法规对期限有规定的或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委托机关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机关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再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要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原委托机关同意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机关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价格鉴定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于标的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可授权当地或近地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并要求在结论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授权的价格认证中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一)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

(二)价格认证中心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定)资质证书的;

(三)价格认证中心因违法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价格认证中心被吊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十九条 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对象不同,可选择不同的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价格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1、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或相同的资产;二是影响价值因素明确并可以量化处理。

2、市场法的运用形式:主要有直接法和类比法。

(1)直接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参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鉴定对象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鉴定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鉴定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鉴定对象A特征÷参照物A特征)

(2)类比调整法:是市场法中最基本的鉴定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调整参照物与鉴定对象之间的差异,在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鉴定对象的价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鉴定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或鉴定对象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1、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

2、成本法运用形式:主要有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重置成本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

(1)重置核算法亦称细节分析法、核算法等。它是利用成本核算的原理,根据重新取得资产所需的费用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累加得到资产的重置成本。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又具体划分为两种类型:购买型和自建型。购买型是以购买资产的方式作为资产的重置过程,如资产的现行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构成。自建型是把自建资产作为资产重置方式,它根据重新建造资产所需的料、工、费及必要的资金成本和开发者的合理收益等分析和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

(2)价格指数法:是利用与资产有关的价格变动指数,将被鉴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账面价值)调整为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鉴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价格指数

=鉴定资产的账面原值×(1+价格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是寻找一个与被鉴定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为参照物,根据参照物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参照物与被鉴定资产生产能力的比例,估算被鉴定资产的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 =被鉴定标的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参照物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成本 =被鉴定标的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参照物重置成本×成新率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是指以取得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参照物)的有关生产能力与成本的数据资料,估算被鉴定资产重置全价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成新率公式中的x是规模经济效益指数。

3、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对象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4、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不低于15%,鉴定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

第二十二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

1、收益法的适用条件:一是被鉴定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二是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三是被鉴定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2、收益法的运用形式:从收益期上讲,有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形式;从年收益额上讲,有等额、无规则变动不等额、有规则变动不等额三种形式。

3、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对象价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或P=A/r×[1-1/(1+r)n]

其中P为鉴定对象的鉴定现值;A为被鉴定对象的预期收益;r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n为鉴定对象的收益年限。

4、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和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5、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限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物品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15%,风险报酬率不超过5%。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定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咨询。

第五章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遵循原则

第二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委托机关委托后,对刑事案件涉及物品价格鉴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成本法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高于原则购进价时,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及其饰品按当地交易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用户支付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窃、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计算。

(十一)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

(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机关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机关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的直接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物品,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物品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的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实物质量状况的,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

(二十)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鉴定,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并分别不同品种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盛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政府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第六章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鉴定结论,阐述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包括如下方面:

(一)价格鉴定标的;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必须写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日期,式样:本项目价格鉴定基准日是××××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

(五)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委托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格鉴定方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写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骤等;

(八)价格鉴定结论,即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大写。金额大小确定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写明委托机关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写明鉴定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得出,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成立;

(3)写明鉴定结论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如鉴定目的发生变化,鉴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5)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法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6)写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2、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十)声明。

1、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说明委托机关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委托机关送达有关当事人。未经本价格认证中心许可,委托机关或者当事人不得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向委托机关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写明价格鉴定委托机关或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时,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包括价格认证中心全称、公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四)附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2、价格鉴定明细表;

3、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和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5、鉴定标的实物照片。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定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认证中心和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人员及物品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构成工作底稿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文书归档。

必须有专人负责,根据《档案法》相关规定一案一卷、严格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范围内的其他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和复核,无规定的可参照本规程进行鉴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废止。

第三十条 附录。有关文书格式和设备使用年限参考表共十九个。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

二、价格鉴定委托回执

三、价格鉴定勘验调查记录

四、物品价格鉴定调查表

五、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

六、卷宗目录

七、价格鉴定卷宗

八、复核裁定委托书

九、复核裁定勘验调查记录

十、复核裁定物品价格调查表

十二、常见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十三、常见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十四、常见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十五、常见家用电器参考使用年限表

十一、复核裁定卷宗

十六、常见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十七、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十八、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十九、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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